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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存在的问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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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减刑假释的办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予以减刑或假释的,应由作为执行机关的机关、或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中级以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作出予以减刑或假释的裁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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