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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开庭和开庭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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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是指人民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合议庭:是人民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一、人民审理案件,由什么人审理

人民审理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二、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各几名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特点是: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最少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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