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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来避免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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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情交待和解释制度

病人的病情应该及时向病人或者家属交待,让病人一方及时了解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医院对病情的估计和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得治疗措施、检查措施。所谓病人的知情权,交待病情应该是知情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病历书写和复查制度

病历的书写项目和书写内容以及书写要求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病人的病情在病历上有充分反映,医师开展的任何治疗或者与治疗有关的工作在病历上也有记载。

3.医患沟通制度

医患关系绝不是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融洽、友好的朋友关系。首先,医护人员必须把病人及其家属当作朋友来对待。

4.奖惩制度

(1)工作疏漏者罚,及时补位者奖。

(2)激化医患关系、产生医疗纠纷者罚,化解医疗纠纷者奖。

(3)全心全意为病人治疗服务、成功治疗重危病人者奖。

(4)树立岗位标兵和业务能手。

(5)重奖在理论界、学术界和科研中取得重大成就和荣誉的医护人员。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院最不愿看到的事情。如果要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完全杜绝,那么则要求医院的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必须是最高的。并且需要对卫生法有明确的了解,知道哪些事情是会造成医疗纠纷的,进而去避免它。

一、医疗终结期鉴定标准

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职工因病或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必须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医疗终结是确认职工是否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治疗终结指的是医疗机构治疗诊治活动的结束。出院一般情况下可认为是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病情稳定,已不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话,可以出院回家休养,这样患都出院时就是治疗终结之时。当然也有例外,如果出现骨折,为了复位做手术在体内植入了钢板或钢针,医院什要求病人先出院,待几个月愈合后后又手术取出体内钢板或钢针,这样第二次手术出院后才能说是治疗终结.如果病人出院后因原病情的反复又入院治疗,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治疗没有终结.

医院的治疗终结应当分门诊和住院二部份,门诊病人主要由医生先开出一定疗程的药,根据恢复情况相应地进行治疗方案的调整.至医生认为不需要治疗为止.而对住院病人出院时医院都会开出院证和住院病情证明,上面会记载患者病情及住院所进行的治疗,出院时的康复情况及出院后及注意事项.

至于调解,治疗终结并不是调解的最佳时机.因为如果存在伤残可能的话,刚出院就进行调解有可能忽略伤残方面的损失。由于刚出院并不符合做伤残鉴定的条件,因此须在出院休养一段时间后才进行鉴定。

如果医院认为患者不需要打针吃药或其他康复性治疗,而是需要一定时期的休养,说明患者的伤情已相对稳定。可以认为该患者的治疗医疗终结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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