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认定异议申请应当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并且可以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期间内提出;若逾期未提出,则需要申请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期间,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就业失业登记机关,已经认定为工伤的,不再确认工伤;未认定为工伤的,由就业失业登记机关接受申请,依照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工伤认定结论错误的,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并作出结论,并出具异议复核意见。”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逾期的,可申请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异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需申请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