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工伤申请时限过后,如果申请人对工伤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鉴定。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仍然无法令申请人满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继续维权:
1.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诉材料,请求重新鉴定;
2.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裁决对鉴定结果进行调查或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1.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逾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但减轻或者不赔偿受伤职工的责任机构或者劳动者的赔偿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在期限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第五十六条“申请人对职业病、工伤认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第一时间组织重新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确定的新的鉴定结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重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作出的重审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