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合同成立时无需实际交付物品或履行特定行为。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不得越权代理。委托事项应遵守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和非法律事务,但某些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不能委托。
法律分析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合意,自受托人做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朋好友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彼此信任,合同多为无偿。委托人是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表现了委托合同是否有偿,但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是委托人的义务,并不表明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3.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能越权代理和双方代理,非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的内容。
4.所托事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除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也不得进行委托。
结语
委托合同是一种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该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无需交付物品或履行特定行为即可成立。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并不能越权代理。委托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和非法律事务,但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不得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