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补贴: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
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