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华能呼能安监〔2009〕26号,2009年2月11日修订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以及华能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制度、规程的实施,把煤矿、电力的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依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保证煤炭、电力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的同时,应积极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积极推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我要安全”活动等工作,推动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单位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制,由上一级公司直接领导,待安全生产形势扭转后,撤出派出机构,恢复正常的安全监督机制。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煤矿企业还应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派驻各级地方分支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上一级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对下一级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监督范围、内容及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协议书报主管上级并接受其监督。
第 公司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内部考核按公司下属企业同等对待。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机构。
其它与煤矿、电力生产有关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多经企业经批准不设安全监察机构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
第十条 煤炭、发电企业的车间(区队)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建立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人员、车间(区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三级安全网管理体系。
基本建设项目应建立企业、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三级安全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要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配备完成安全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微机及打印机等)。
第十二条 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原则上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或免职前,须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的生产、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归口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制度。
(二)会签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三)事故汇总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汇报后,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五条 各煤矿、发电企业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把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现场、车间(区队)和班组,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区队)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责任部门或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员提出,负责组织监察的带队领导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签发。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有责任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诊断意见。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发电企业一类障碍、煤矿企业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以上的考核应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十条 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考核体系,并通过个人控制不出现违章、班组控制不出现异常、部门控制不发生障碍、企业控制不发生事故的四级控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以推行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为重点,采取签定“三不伤害”保证书和开展作业人员互保活动,不断规范煤炭、电力生产人员的作业行为,起到一级监督一级的实效,实现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事故隐患的排查,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 根据煤矿、电力生产的特点,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并根据变化,及时对措施、计划进行修改、补充;监督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
育不放过)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各级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完成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组织和配合《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和三级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负责对被监督对象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意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批评和惩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按照华能集团公司“三个不能过高估计”(即不能过高估计安全形势,不能过高估计领导和群众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不能过高估计电厂的安全水平)和 “五个绝对不允许”(即绝对不允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绝对不允许发生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绝对不允许在重要的时间和重要地点发生重大事故;绝对不允许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绝对不允许因为燃料供应影响安全生产)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公司的“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竣工验收,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参加与安全有关科研成果鉴定工作,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二十 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
(四)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的生产过程。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一类安全监督证书,由华能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并颁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同时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煤炭、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二类安全监督证书,由上一级单位审查批准并颁发,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同时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煤炭、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华能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劳保服,服装整齐并配带“安监”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场所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以及习惯性违章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场所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和习惯性违章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煤炭、发电单位可按本办法,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附件: 发出联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0 年第 号
签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
:
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了
之规定。限你单位
在 天内完成整改。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
(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领导签字:
存档联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0 年第 号
签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
:
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了
之规定。限你单位
在 天内完成整改。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
(章)
接收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