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志性: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意志。
2国家性:一定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认可 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形式。 3规范性:权力和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 4强制性:以国家强制为后盾
概念: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组合而成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
7大法律部门: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行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1指引作用:调整人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人们行为。
法的规范作用: 3预测作用:预知未来行动安排。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1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履行社会公共服务。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创制方式、表达形式。 2实体法和程序法:按内容。
3根本法和普通法:按内容、效力、程序、地位。根本法是。 4一般法和特别法:按适应范围。
5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创制主体、适用主体。 6公法和私法: 按维护利益的个体。
7法的渊源:非正式渊源→、判例、习惯、法理学说; 正式渊源→习惯法。
1法律的组成成分:法律规范(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法律技术。 2法律规范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法律规范结构:三个要素 假定(前提)、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后果(奖励性和惩罚性)。 1)调整性规范 按调整中的不
2)保护性规范 同职能:
1)权力性规范:能做的行为。(可以做或不做,权利可放弃)
2)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必须去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4法律规范种类: 按调整方式和禁止性:不能去做(父母不得遗弃子女) 行为方式: 3)复合规范:兼具授权和义务。主要存在于国家机关授权(如税务机关有税收征收的职权); 个人的主要体现在里(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确定性规范:权利义务很确定。 按确定性程度: 2)准用性规范:准许用其他法规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已有法规)
(没有法规) 3)委任性规范:委托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 1)生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公布之日起 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 2)失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新法实施旧法失效;国家宣布终止 旧事件行为是否适用。 时间效力: 实体法-从旧原则:过去行为现在审理用旧法,即新法无溯及力。 5法律规范的效力 空间效力: 3)溯及力: 程序法-从新原则:过去行为现在审理用新法,即新法有溯及力。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轻时从新法。 (即适用范围)
对人效力: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国人、外国人 制定主体 制定程序 效力高低 效力冲突 基本法律 法律 普通法律 全国 全国 全国及常委会 制定修改非基本法律, 对基本法律补充修改。 三级(承上启下) 二级大法 最高 规定根本制度和任务。 (民法、刑法、行、诉讼法等) 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规范性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上报,若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直接用地方法规;若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法
律 的 概 述
法的特征
法律体系
法律作用
法的分类
法的规范
法的形式
行规 省自直及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及常委会(省会市、 批准较大市、经济特区市) 地方性法规>本级规章and下级规章 优先适用效力 优先适用效力 行政 规章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省自直、省会市 各部门 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自治区、州、县 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裁决。 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法律 军事法规规章
自治区法规→报全国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特别区所在省、市及常委会 法 律 关系
法 律 的运作
1是主体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
如3岁小孩和2岁小孩冲突已形成法律关系,大学
2是主体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同学间无法律关系,动物不是法律主体。
3是思想的社会关系。
4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行规制定权 各部委—行政规章(中部门规章)制定权。 内容(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行政直属机构。如办公室、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制办等对内服务机构无权制定,必须为对外管理的部委。
产生:主体事实形成产生的权义关系;因合同双方的权义关系(如婚姻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 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要素变化,法律关系就变更。
消灭:主体间权义终止。 的条件
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中性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属于道德范畴)
1法律议案提出 2法律草案讨论 我国的立法程序: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如民法典的编纂), 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法律的创制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立法解释:全国常委会;、法律。 地方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正式解释: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行政解释: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法律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法律的实施 法的执行: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主体-司法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到基层、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各级、。 法律监督
社会性的监督: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中国党的监督:党、党内纪律监察部门。 主体:人民群众 客体: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 依法治国
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
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制-法律制度,法治-法律的统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 有法治一定有法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第二节 宪 法
1是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特征)
特征: 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效力特征):具有母法地位;最高的行为准则。 3修改程序严格:修改提议人(全国常会or 1/5以上全国);通过比例(全国2/3)-(其他法全代1/2通过) 1949<共同纲领>性质的文件,不是临时 由政协制定——1954第一部——75 78——1982 现行 1988 确立私营经济合法地位。 产生发展:
1993 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任期改3-5年。
1999 依法治国:理论;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农村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2004 土地征用、保障:三个代表;土地征用给予补偿;个人财产权保护;国家尊重保障;任期均5年;定国歌。
解释: 全国常会(主体) 监督: 全国or全国常会。监督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全国(改变或撤销)>全常会(撤销)>/地方的制定。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单一制原则
1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公民(自然人、中国籍、未剥夺政治权)。[如精神病人有权选举 但不能参加]
2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选票价值相等;城乡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选举制度: 3直接间接相结合:不设区市、市辖区、县、乡、镇直接选;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市间接选举;全国由省直自+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公开选举,秘密投票。
5对民主选举保障:
国家整体和局部间关系。单一制国家,领导地方。 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低度自治。条例权、行政权 特别行政区: 高度自治。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对外事务权
1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选举权and六大自由;剥夺担任国
公民基本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
家机关职位and国有单位组织领导权。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劳动、受教育。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力的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教育权、科研文艺等文化活动权。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获得赔偿权。 8特定利: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的权益保护、军烈属。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民基本义务: 2遵守法律、国家秘密、
3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
5其他义务:劳动义务、受教育义务、计划生育、抚养赡养。
(政协、党机构委员会不是) 国家机构概念: 国家机关:全国及常会、国家、、、最高。
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及常会、、人民
乡级机关:乡、乡(无常委会)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外可以首长负责/集体负责) 国家组织活动原则: 3精简效力原则:
4为人民服务原则: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6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原则:
1立法权。制定、修改、监督
2组织国家机关,选举、决定、罢免最高国机领导人(、副、成员、成员、最高长)
全国会: 3批准国家计划方案。
建置权+区域划分权: 4监督全国常委。
乡镇2权归省;
5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如批准省自直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
市区县2权归;
省自直 建置权归全,区域划归。 组成:应有少数民族代表;成员不能担任一府两院(行政 审判 检察机关)职务 1立法权:修改、解释、制度法律。
全国常委: 2监督权:监督工作、撤销法规命令。
3人事权:任免、、、的副职/成员。
4其他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省自直进入紧急状态。
条件:年满45周岁,正副任期5年,连任不过2届。
国家: 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提名总理;发布特赦 戒严 动员。
替补机制:缺位,由副继任。副缺位,由全国补选。正副缺位,由全国委员长代理,后全国补选。
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央行行长。 : 常务会议成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任职不过2届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国家机关体系: 由全决定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职权:立法权、建置和区域划分权、监督权、紧急状态权(仅部分地区)
会: 性质: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任期5年,没有连任。
组成:、副、委员。由全决定,其他提名 全决定。实行负责制,对全国及常会负责。
性质(); 上下级关系();
司法机关: 是审判机关。 监督与被监督,司法。 只对本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是监督机关。领导与被领导。 对上级and本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地方会: 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设到乡级,地方人常会设到县级。 地方性法规制定:省自直、省会市、较大市。
性质:各级的执行机关。
地方各级: 职权:规章制定权。
上下级关系:双重负责制,地方对上级and本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
民族区域自机关: 自治机关:会、(无常委会)。 自治权:立法权、行政权。
自治领导人:常会:主任/副由当地公民担任; 行政首长:一律由当地民族公民担任。
由全国选举产生的:、副;常委会正副委员长;;最高、长。
总理:由提名,全国决定。
组成人员:总理提名,其中副总理、国务委员由全决定,其他由全/常委会决定。
副/成员:提名,由全/常委会决定。
对全国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全常会委员长、总理、最高长。( 不用)
概述
国家基本制度 公民权利义务 国家机构
第三节 行
行概述:
行律关系: 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有行为、物、精神财富。 行政主体:权力-行政职权 内容: 义务-依法行政,告知义务、听取义务。(处决前) 相对人: 权力-法定权利、知情权、请求权、申诉权。 义务-遵守管理
主体特征:1主体地位恒定.一方为行政主体,一方为相对人。
:
特征: 2意志非对等性。
内容特征:3权利义务法定性。
4权利义务交叉重叠 派出机关:由设立。(行政公署、办事处、、管委会、农村区公所) 概念: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 个人 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由职能部门派出。(派出所、税务所)
类型:、部门、直属机构、授权机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等
1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特征: 2有一定裁量性
3有单方意志性:权利意志不对等。
4强制性
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为面向未来(立法、规范文件);具体行为对于过去(处罚等)。 只能复议。不能诉讼。
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是解决争议行为。包括行政争议(如行政复议)和民事争议(如行政裁决)。 分类: 3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4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5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否需提出申请。
6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效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立即有效。
概念: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构成的过程。
1事前程序、事后程序
分类: 2内部程序、外部程序
行政程序法: 3抽象行为程序、具体行为程序 4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特别程序 1行政公开原则:查询制度、表明身份
基本原则: 2行政参与原则:
3程序公正原则:回避制度
4效率原则:时效制度、紧急程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
概念: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实施的一种行政裁制。 性质:处罚行为,违法未犯罪。
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法律规定其他形式除外。再罚:指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1警告:最轻的行政处罚,性质是教育和制裁双性。
2罚款:与罚金不等同。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
种类: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5没收违法所得财产:刑法中没收财产不一定违法。
6行政拘留:最重的行政处罚,1-15日。行政拘留:只能是机关,依行政处罚法;
司法拘留:人民, 依民事、行政诉讼法;
刑事拘留:/刑事侦查机关,依刑事诉讼法。
1非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
设定权:2法律可以设定一切行政处罚,其中限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3地方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 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可以设) 4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只能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
1决定处罚的情况:1)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违法轻微并纠正 没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 适用: 2)从轻处罚:14-18周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立功表现。
2行政处罚的时效:在2年内未发现 不予处罚;起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连续行为的终了之日。
义务: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其权力)、 听取义务(听取意见、复核)。 概念:当场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条件:1事实确凿,2处罚有据,3对公民50以下,对法人组织1000以下。
决定程序: 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3告知权力,4给予陈述申辩,5制作笔录,6填写处罚书,7备案,8执行。
概念:国家机关做决定前,给利害关系人质证、辩驳的程序。 申请才听证原则。
条件: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没收不采取)
有当事人听证请求。 2听证程序: 1 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在告知后3天内提出听证。 2应当在听证前7天,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3听证必须公开,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
程序: 4听证主持人非本案调查人员。
5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
6听证顺序为 调查人先发言,当事人后申辩。
* 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1收缴罚款程序:1)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例外:20元以下,交通不便,当事人去有困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
执行程序: 2)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不得返还。
1)到期不交,每日按罚款数3%加处。
2强制执行罚款程序: 2)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将冻结存款划拨。 3)申请强制执行。
概念: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行为,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裁决的活动。
1一级复议原则:申请复议机关只能申一次。对复议不服的仍可再申的情况:对部门、省级机关复议不服,向起诉或向申请裁决,但裁决
是终极决定。不能作为复议部门、只能复议不服裁决部门。
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对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具体、抽象都可审查。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复议不加重原则:
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复议法: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机关限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1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
4)自然资源权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
5)行政机关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
6)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
1)不服抽象行政行为中的法规、规章。
范围: 2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人事处决。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4)国家外交。 1)部门规定。 2)县级及部门的规定。 3可一并申请复议机关审查的抽象行为: 3)乡镇的规定。 *不包括行规、规章、部门规章等立法。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起诉,少部分可复议。
行概念: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 调整对象:调整行政关系、监督关系。
概念: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法律规授权组织: 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协会)(授予行政管理权)
主体: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消防科)
相对人: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机关法人、其他组织
行总论 行分论
行分论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许可法:
1对于县级以上部门不服,由本级/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地方不服,由上一级管辖。
3对部门、省自直不服,向该部门、省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管辖: 4对垂直机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不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5对县级以上派出机关不服,由该管辖。
6对部门的派出机构不服,由该机构/本级管辖。
7对2个以上机关不服,由共同上级机关管辖;对2个以上部门不服,可向其一部门提出复议。 8对于被撤销的机关,由继续行使职权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1申请: 1)时间:60日,知道行政行为起算。
复议程序: 2)书面、口头、电子。
2受理与撤回: 1)受理时间:复议机关5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
2)撤回后果:申请人撤回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出复议。
复议审理: 人员: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
原则:书面审查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即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行为,但不影响审理,任然审理之前行为)
时间:60+30天,从受理之日起算。
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申请被驳回。
种类: 2履行决定。 行政主体履行职责。 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等。 4赔偿决定。 行政机关给予申请人赔偿。
1赔偿主体:主体是国家,具体赔偿义务机关是侵权行政主体;民事主体。
2发生基础:与公权运作有关。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区别: 3归责原则:国家机关及人员违法为前提; 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前期。
4赔偿程序:经过前置程序,赔偿机关承担举证; 无需前置,谁主张谁举证。
5赔偿范围:仅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不赔,只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都可赔偿。 6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新法修改自2010.12.1执行:扩展精神损害赔偿,加入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及人员、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受委托的组织个人。 2国家机关及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故意违法、过失违法。 构成要件: 3存在损害事实:物质损害、人身损害(健康、生命、自由、尊严)、 4因果关系:国家机关及人员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错误判决:‘有罪改无罪’ 5法律规定.
赔偿方式:二审及重审改判无罪,一审为赔偿机关;
赔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人员。 再审改判无罪,前判决为赔偿机关。
1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行为:a违法拘留限人身自由、b暴力殴打、e违法使用武器。
2)侵犯财产权行为:a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处罚,b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c违法征收财物。
赔偿种类及范围: 赔偿主体: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看守所机关及人员。
2刑事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行为:a错误拘留、b错误逮捕、c错误判决、d刑讯逼供暴力殴打、e违法使用武器。 2)侵犯财产权行为:a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b改判无罪的原罚金
1先向赔义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60+30天,许可20+10天。 赔偿程序: 3赔义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请求人。
4赔义机关在期限内未做决定的,请求人可自期限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起诉。 5请求人对决议不服,可在自赔义机关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起诉。 6证明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请求人和赔义机关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限人身自由而死亡的赔义机关应提供 无因果关系证据。
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许可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1行许是依申请的行为。 特征: 2行许是行政监管行为。
3行许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 4行许是外部行为。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 3禁止转让原则。(如卫生许可证不能转让)
1设定范围:一般了解 行许的设定: 1)法律
2设定权: 2)行规 与行政处罚设定权比
3)地方性法规可以
4)规章不可以设定,省级规章例外可设临时许可。
1申请:申请方式多样性;申请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2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需要许可证的、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错误、申材料不齐全的5日内告知) 行许的实施程序: 3审查与决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
4期限:一般许可20+10日作决定,联合许可45+15日作决定。 自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
启动听证的3情况:依法律法规、依申请听证、依行政机关认为。 与行政处罚比 听证告知时间: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有权听证;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5天内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听证: 费用负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应当在听证前7天,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2听证必须公开。
听证程序:
3听证主持人非许可审查人员。
4许可审查人员应当举证。
5听证笔录担。
许可撤销:可以撤销:1行政人员滥用职权作出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3违法法定程序,4不具备申请资格。 行许撤销与注销: 应当撤销:1被许可人欺骗、贿赂所得。但对公共利益重大损害除外。
许可注销:应当注销:1许可有效期满,2该资格人死亡/丧失行为力,3法人组织依法终止,4许可证被撤销吊销,5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予以确定、证明、澄清等。特点是不直接改变相对人的法律事实,只是一种认定。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概念:是公民、法人、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及人员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时,向请求裁决的诉讼活动。 1主体:当事人诉讼地位恒定性。被申请人肯定是行政机关及人员。 特征: 2客体: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
3性质: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是审查合法性、不合法性。 4是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行为。
1审判原则。 2依据事实法律。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基本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辩论原则。
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7监督原则。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行为。
可以受理的: 4行政许可行为。
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6没有依法给抚恤金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审查的只能复议。不能复议的均不可诉讼。 受案范围: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行为。
1国防、外交、发布的决定命令。
2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不予受理的: 4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总论: 行分论
5民事调解行为、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行政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管辖的含义:一审受理的权限和分工。
对部门/省级的行为起诉的。 1基层:管辖除上级管辖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均受理。
申请复议:复议人是作行政行为主体。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大多】
可向中级起诉、向申请裁决。
a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级别管辖: 2中级: b海关处理的案件。
(纵向) c对部门/省级的行为。
d本辖区重大案件:被告为县级上案件,但办理不动产登记除外;社会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涉及港澳台案件。 行政诉讼
管辖: 3高级:全省重大案件。 4最高:全国重大案件。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
经复议的:复议未改变的 仍原机关管辖;复议改变的,由原机关or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a限人身自由的起诉,由被告地or原告地管辖。原告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人自由所在地。 (横向) b因不动产的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其一起诉。对于原告都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是最先立案的管辖) *专门不受理行政诉讼:如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林业。
复议改变的定义: 1移送管辖:‘只能移一次,不得退还’。受移送7日内处理:a自己受理,b报请上级指定。
1事实改变:事实、证据
裁定管辖: 2指定管辖:中级对基层的一审案件,可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区域其他基层管辖。 2法律规改变:定性影响。
3结果改变:改变处理结果。 3管辖权转移: *原管辖权不因复议改变而丧失。
管辖权异议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
1行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公民、法人、组织。
原告资格: a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相邻权/公平竞争权。
2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b与被诉的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人。
c行政机关追究的加害人。 d与撤销/变更的行政行为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
原告: 原告资格转移:1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起诉(以近亲属本人名义)。 2对被限人身自由的,其近亲属可起诉(以该公民名义)。
1原告是法人:由法定代表人为诉讼代表人。 2合伙企业起诉:企业字号为原告。 3合伙组织起诉: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4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起诉: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起诉。 原告的确定: 5原告为5人以上起诉:推选1-5人为代表人。
6联营、合资、合作企业起诉:任何一方有单独起诉权,可为企业利益or自身利益。 7土地使用权人起诉: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8被撤销、兼并的非国有企业起诉:该企业or法定代表人都可起诉。 9股份制企业起诉: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企业名义起诉。
被告资格:行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
1直接起诉的案件: 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 2经复议维持的案件: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被告: 3经复议改变的案件: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地可管辖。
4共同行政行为案件: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行为。非行政机关不做被告,可作第三人。 被告的确定: 5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法律规授权的有被告资格,非法律规授权的没有被告资格。
6行政关系被撤销的案件: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为被告;没有的原机关为被告。
a告机关文书批准的行为,文书署名机关为被告。
7特殊情况: b告未授权的派出机构,其行政机关为被告。
c告授权的派出机构,该机构为被告。
d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e被告不合格的,应通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变革→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追加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参诉。
概念: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自己申请or通知。 1是原告、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组织。 行政诉讼 特征: 2是同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3在法律上油的诉讼地位。
1行政处罚中受处罚人or受害人可为第三人。 处罚2个以上违法人,一方起诉后 未起诉的为第三人。 种类: 2土地、房产、森林、专利确定权属案中,主张权利人为第三人。 3两个行政机关相互矛盾的行为,可互为第三人。 4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共同行为,非行政机为第三人。
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
特征:证据范围广泛性;证据来源特定性;证据技术性广泛性即时性将来性;举证责任分配特殊性。
1举证范围: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 2证明标准:达到证据确凿充分
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 3举证时间: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交证据。收到起诉状起10天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提交证据。 4取证: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在行政复议中也适用。
5逾期后果:一审为提交 二审才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一审撤销的根据。
原告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证明其超时间期限。 (例外事项举证) 2被告不作为中,证明其申请事实。 3赔偿案件中,证明损害事实。
行政诉讼 程序论
行政诉讼 执行论
*启动的标志是受理,前提是起诉。
起诉和复议时间限定
起诉:知道之日起,3个月
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证明) 申请复议:知道之日起,60天 2)必须有明确被告。 (原告证明) 做复议决定:受理之日起,60+30天
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 1起诉: 条件: 3)必须有具体事实依据。 (原告证明)
经复议再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 4)其争议属于管辖范围。 (原告证明)
5)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被告证明)
原则:‘可议可诉原则’→可以起诉or复议;‘复议前置’情况→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必须先复议。
2受理: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 复议时间5日内。 (若7日内未答复的,可向上一级申诉/审诉) 撤回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出申请。
3审理前准备: 行政诉讼案均为普通程序,无简易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法官和陪审员or仅法官组成。
审理的法律依据:法律、行规、地方法规为依据。 规章、不是依据。 1)开庭准备:在开庭前3日内通知。
撤诉处理:对原告2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的,可以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对被告2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审程序: 4开庭审理: 2)宣布开庭: 回避制度:可回避的→审判人员(陪审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可回避。 不可回避→律师、证人。 回避决定:院长担审判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合议庭评议:a秘密评议;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c重大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6)宣判: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法律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有下列违法之一的,应当撤销 滥用职权与显示公平区别: a事实:证据不足。 滥用职权是行政行为动机和目的来判断。→撤销判决 2)撤销判决: b法律:适用法律规错误。 显示公平是行政行为结果来判断,主要由过失造成。→变更判决 c程序:违法法定程序。 d权利:超越、滥用权限。
3)履行判决:对行政主体不履行职责的判决。
5一审判决: 4)变更判决:行政机关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是显示公正,可以变更判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驳回 a被告不作为不成立。 b行政行为合法不合理。 5)驳回原告请求: c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废止的。 d被告一审期间改变行为,原告不撤诉,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e被告不作为合法。
6)确定判决: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损害公共利益的,判决确认违法。 ↔同行政许可
二审是对一审不服的终审判决,只要上诉就启动;再审是对生效后判决确有错误。 1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上诉。
2受理: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不生效。
1)合议庭组成:必须全为审判员,不能由陪审员组成。
2)审理方式:书面审、庭审。 一审必须为庭审。
3审理: 3)审理对象:不受上诉范围,全面审查。
4)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判决。 一审为3个月,复议为60天。
5)权利:a二审间,行政主体不得改变原行为。b二审中提供在一审未提交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审程序: 6)效力:二审判决、裁定为终审。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条件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4二审判决: 2)依法改判:条件一是法律法规错误,二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
对于第二种,二审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事实查清后依法改判。
1)改变一审判决时,应同时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2)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时,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二审注意: 3)一审遗漏行政赔偿时,二审审查后认为不应赔偿的,应判决驳回请求; 二审审查后认为应赔偿的,只能调解,调解不成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二审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时,二审不能审查,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赔偿部分另行起诉。
1概念:对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实行再审。 审批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各级院长对本院裁决,发现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2再审提起方式: 2)上级对下级裁决,发现违法,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3)对裁决,发现违法,有权提出抗诉,对抗诉应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内申请再审。
(裁决书、赔偿书、赔偿调解书);2行政机关具体行为。 执行对象: 1文书
执行主体: 1文书→由一审执行,特殊情况二审执行。
2行政机关文书→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当受理;法律规定双方都可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可以受理。
执行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受理。
1文书→无需审查,直接执行。
执行程序:
2行政机关文书→应在30日内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法予以执行,不合法裁定不予执行。
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划拨、罚款、扣押、司法建议、责任人处罚。
民法 民法概念: 概述 基本原则:
自然人: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分类:
物权效力:
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
民事主体
物权法:
第五节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指人格、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指财产所有关系、商品扭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信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是天赋、是法律赋予。 权力能力 出生:与母体分离并能呼吸。
自然死亡:心跳停止。 后果相同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1年。 因事故下落不明 从发生之日起满2年。
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 判断标准:年龄、精神状态。 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下人,无意识能力的精神病人。
2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人,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 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非精神病人,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人。
概念:无/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保护制度。
监护: 1未成年人监护人:父母。父母死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 2精神病人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3监护职责:担任法定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保护其权益;承担其侵权责任;不尽监护职责 负赔偿责任。
人身权: 法人概念: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
1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 法人分类: 1企业法人: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
特征: 2人身权主体是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内容。
法人能力:由其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实现。 分类: 1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法人的成立与消灭: 1成立:a法人登记,b法律行政命令。 2身份权:亲属权、配偶权、婚姻权、监护权。 2消灭:a依法被撤销,b解散,c破产。
概念:合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行为。
1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特性: 2以意思表达为主要素。 3一定是合法行为。
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和社会利益,内容必须确定可能。 1无/民事行为人事实。
2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违反真实意思。
无效民事行为: 3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第三人利益。 违反 4违反法律、法规、指令。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效力待定行为:
可撤销变更行为: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违反
法律行为的附款:1附条件的行为:是否发生不能确定,必成事实。 2附期限的行为:确定发生的,偶成事实。
代理概念: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种类: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
1无权代理:是效率未定的行为。a未经授权的,b超越代理权的,c代理权终止的。 2滥用代理权:a自己代理,b双方代理,c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
概念: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善意第三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活动,那么被代理人必须承担后果。 3表见代理: a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构成要件: b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c第三人与代理人行为合法。 一般诉讼时效:2年
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 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延付拒付租金。 寄存财物被损失。 1开始: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时效开始、终止、 2终止: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不能诉讼的,暂停计算。
中断、延长: 3中断: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之日重新计算。 引起中断的有:起诉。请求。承认 4延长:因客观阻碍不能诉讼,可延长。
财产权和人身权,具体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 1排他力:对抗第三人效力,所有权唯一。
2优先力:a物权优先于债权,b优先受偿权,c优先购买权,d先设优先于后设。 3追及力: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对非法取得追及力。 4公示力:动产以占有为象征,不动产以登记为象征。
物权与债权区别:
概念:所有人对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特征:a绝对权,b排他性,c弹力性,d永久性,e最完全权利, 2物权有优先性,债权有平等性。
3物权有追及力,债权平等力。 所有权取得的标志:所有权从交付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物权有公示力,债权无。 财产所有权的共有: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
5物权有物权请求制度保护,债权受合同法保护。
概念: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 使用、收益权利。 所有权:集体所有。
我国土地所有权: 设立时间:合同生效时设立。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土地承包权: 权利内容: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 城市土地:国家所有。 发包人义务:不得调整、不得收回。 城市郊区土地:集体、国家。 承包人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连续2年弃耕 发包单位应收回 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获得方式:划拨(无偿)、转让、出让(有偿)。 所有权:国家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时间:登记时设立。
权利内容:出租、赠与、抵押、互换、转让。
使用人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应上报审批。
期限:a住宅使用70年,到期自动续期。b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使用地50年。c商业、娱乐、旅游40年。
所有权:集体、国家所有。
3宅基地使用权: 使用权:只能建造住宅房屋,种植林木。 因自然灾害等灭失的,使用权消失。村民一生只能申请1次。 批准单位: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涉及占用农地的,由省批准。
概念:按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供役地人义务:允许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碍使用权。 4地役权: 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剩余期限。 消灭:违反法律、合同的滥用。约定付款期满后经2次催告未支付。
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随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除外。 特性: 不得单独抵押:随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等一并抵押。 不可分性:仅以一个部分存在,不能分割。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区别: 1地役权是属于需役地人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是使用权的延伸和。 2地役权通过合同约定,需登记;相邻关系是法定,无需登记。 概念:2个或2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使用权时发生的关系。 5相邻关系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合理分配、尊重自然流向。 3 地役权不是必须设立的;相邻关系必须设立。 4地役权是有偿的;相邻关系是无偿的。 通行权: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5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种类: 利用相邻土地:因建造、修缮及铺设水电路必须使用相邻土地时,应提供便利。 通风、采光、日照:不得妨碍。
排放污染物:不得违反规定丢弃、排放。
1抵押权:债务人不转移占有 的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担保。 抵押物为不动产、动产。
抵押权设定顺序: 1按登记顺序。2未登记的按债券比例。 2质权: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 转移占有。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3留置权:根据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
概念:按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权义关系。享有权利的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称债务人。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返还范围为现存利益;若利益不存在无需返还。 效力:2受益人为恶意:返还范围为取得利益时数额;利益不存在仍需返还。
3受益人取得时善意,事后恶意:返还范围为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
无因管理 概念:没有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物。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 管理人义务:适当管理。通知本人义务。报告、计算义务。
合同的订立:
合同形式内容: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
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概念:
侵权行为类型:
侵权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方式:
不承担/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 合
同法
侵权责任法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有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间设立的民事权义关系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概念:订约提议的意思表示。 要约:投标。
1要约: 条件:a内容确定。b表明受要约人承诺。c由特定人发出。d应送达受约人才生效。
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前到达。
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受约人承诺前。 以下情形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2受约人认为不可撤销,并已做合同准备工作。 2承诺: 概念:接受提议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条件:a由受要约人提出。b在期限内作出。c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d承诺方式符合规定。
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必须为书面的:a法律规定。b当事人约定采取。c合同性质需书面。
内容: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
1) 主体合格: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生效要件: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法、公共利益。 4) 标的确定可能。
1) 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 2生效时间: 2) 附条件合同,条件成立时生效。 3) 附期限合同,期限到生效。
4) 书面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签字前一方已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生效。
3无效合同: 1) 违反法律、公共利益。 反3 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意思表达不真实:a重大误解。b欺诈胁迫。c乘人之危。 4可撤销合同: 2)显失公平。
反2 撤销申请时间:知道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1年内。
5效力待定合同:主体不合法:a行为能力人。b无权代理的合同。c无权处分合同。 反1
6无效撤销后果:自行为开始没有效力。 a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b有过错一方→赔偿;c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追缴。
概述:合同约定后,履行合同。 合同中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交易习惯。
针对请求权的抗辩,出现在双务合同。 履行中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合同一方行使的。
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一方行使的,需通知对方+举证才可行使。通知后对方提供担保→继续履行;对方不担保→解除合同。 允许情形有: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
概念: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给予债权人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向次债务人追讨。
条件:a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b怠于行使有害债权。c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d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交易。
条件:a债务人做处理财产的行为。b受让人为恶意。c债权人有效债权。d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
1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征得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义转让:征得对方同意。
合同变更:双方变更、单方变更。
1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条件: a不可抗力解除(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 →任何一方可解除。 合同解除: b违约解除(提前违约、逾期催告违约、严重违约)。 →守约方解除。 2约定解除:双方变更、单方变更。
违约原则:严格原则,无过错原则。
1实际履行:法律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违约形式: 2赔偿损失:a具有补偿性。b违约金不得超过违约方可预见损失。c守约方有过失的可减轻责任。 2,,3不能并用,单项违约金可并用。 3支付赔偿金:违约金是补偿性的。违约金与损失相当。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1侵害人身的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行为。 3侵害身份权。 4侵害财产权。 5侵害知识权。
1过错责任原则:对方证明过错。 2过错推定责任:自己证明无过错。
3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否有过错,都承担责任。 4公平责任:
1侵权行为,2损害后果,3因果关系,4过错。 缺一不可。
1一人侵权:
2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他人→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也承担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2人以上侵权的→承担连带责任。
4直接结合行为:2人以上分别实施,每个行为都足以导致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间接结合行为:2人以上分别实施→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平均承担。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1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减轻责任。 2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3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 4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5正当防卫造成的,不承担。 6紧急避险造成的,不承担。
1无/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承担,尽监护责任的减轻。 2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过错的:应当承担。
3职务侵权:工作人员侵权→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人员→接受派遣人单位承担,劳务公司有过错的 补充承担。 4个人间劳务关系:因劳务造成伤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因自己受伤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 5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 6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未尽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
7教育场所: 无行为人受侵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但学校能证明已尽职责的 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学校证明)
行为人受侵害→教育机构未尽职责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监护人证明)。 无/行为人受外部人员侵害→侵权人承担,但学校未尽职责的 承担补充责任。
1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可互相追偿。 惩罚性赔偿3处:
侵权责任法:故意生产销售缺陷产品 1产品质量责任: 2商品流通后发现缺陷,没有采取警示召回措施的,应当承担。
消费者权益法: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2倍赔偿。
3故意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
4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租车、借用、盗抢造成的→使用人承担。
动物侵权:除动物园管理人外均承担无过错责任。
买卖未过户的→买方承担,卖方有过错的共同承担。 1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饲养人应当承担。 3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2遗弃、淘汰的动物,原主人承担。 4环境污染责任: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举证因果关系。 3第三人导致的,第三人承担,第三人找不到的 饲养人承担,饲养人可以追偿。 5高度危险责任:高危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因被侵权人故意过失的,可以不承担/减轻责任。
6饲养动物责任:饲养人/管理人承担。 但因被侵权人故意过失的,可以不承担/减轻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所有人承担。
第六节 经济法
1主体经营性。
不当竞争行特征: 2行为违法性。 3结果危害性。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1混淆行为: b擅自使用相近名称、包装、装潢。
c伪造认证标志、伪造产地。
2商业贿赂行为: a金钱回扣(好处费、手续费、中介费、酬谢费)。
b其他利益(度假旅游、装修房屋、高档宴席、子女入学、就业提拔)
3虚假宣传行为:对产品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进行a媒体虚假宣传。b自体虚假宣传。。 a盗窃、利诱、胁迫等获取商业秘密。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b散布、使用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违约泄露、公开商业秘密。
c第三人间接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
不当竞争行类型: a谎称有奖、内定中奖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b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产品。
c抽奖式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购物附赠商品的可以。
6诋毁行为: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名誉。
7倾销行为: 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
但4种例外:a销售鲜活商品。b处理到期积压商品。c季节性降价。d偿债、转产而降价销售。 8搭售及附条件交易行为:销售中,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其它商品。
9串通招标行为: a投标人互相串通。
b招标人和投标人互相串通。
10独占排挤行为:公用企业 (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 限定他人购买产品。
1民事责任:赔偿责任。 不当竞争行
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 1质量符合要求。 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符合行业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及瑕疵说明。 三无产品: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注日期。 1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2无产品合格证。 生产者产品质量 2遵守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危险产品,应有警示标识。 3无生产日期、使用日期。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 责任与义务:
3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不得伪造地址、认证标志。 5不得参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
1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2保持产品质量。
销售者产品质量
3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产品 责任与义务:
4不得伪造地址、认证标志。
5不得参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 负更换、退货、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 1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赔偿责任。 能证明以下情形之一 不承担:a产品流通时缺陷不存在。b产品流通时科技不能发现缺陷。
2 销售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赔偿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
3受害人可向任意一方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互相追偿。 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责令更改、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可以并处)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
1安全保障权:购买使用商品时,保障一是人身安全,二是财产安全。 2知悉权:价格、产地、用途、性能、等级、售后服务等情况。
3自主选择权:选择经营者、选择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有权比较挑选。
4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有权拒绝强行交易。
消费者权利:
5依法求偿权:要求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6依法结社权:
7求教获知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1依法定/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4不作虚假宣传: 经营者义务:
5出具凭证和单据:消费者索要单据,经营者必须出示。 6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
7不得从事不公平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
1)商品存在缺陷。
1民事责任: 2)不符合声明标准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产品。 4)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要求的。
2)商品参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
损害消费者权益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产品
4)伪造产地、认证标识。 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 5)销售商品为检验、伪造检验的。
6)虚假宣传。 7)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
*出现以上情形,依法执行;法律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处以非法所得的1-5倍以下罚款,处以合法所得的1万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
食安法颁布时间: 《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会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生效。 1食品召回制度: a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食品、通知经营者消费者。 b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虚假夸大,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广告制度: a食品安全监督/检测部门、食品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b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应承担连带责任。
食安法特别规定: 3食品检验制度: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对食品定期/不定期抽样检查。 (应购买商品,不收取检测费)
4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a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b县级以上制定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备案。
1)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5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生产不合格产品,向消费者支付10倍赔偿金。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
个人税征税对象: 工资、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偶然所得。
免纳: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奖金。国家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费。保险赔偿。国债利息。 个人税减免对象: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
减征:残疾、孤老、军烈属所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的。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接受捐赠。特许权使用。
企业税征税对象:
企业税税率: 一般企业25%。小型微利企业20%。国家重点扶持企业15%。
反不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法
食品安全法
税法
第七节 商法
公司法
保险法
证券法
公司基本特征: 1主体的集合性、2目的营利性、3资格的性、4设立的标准性。 1按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同,分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许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按公司控制和依附关系,分母公司、子公司。
公司的类型:
3按公司组织管辖系统,分总公司、分公司。
4按公司国籍不同,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
5按股市是否挂牌交易,分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
《公司法》 : 1993年通过;最新的2005年修订,2006年生效。 分类:一般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1人数:50人以下。
资本形态:认缴出资。
2注册资本: 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0%,不低于最低限额3万。其余2年内交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交足)。
设立条件: 出资方式:货币、债券、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转让财产(但货币出资不低于30%)。 劳务不可出资
股东未及时缴纳出资的后果→应补交,还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公司住所。
1股东权利:1)股东的查阅复制权。2)分红认购权。3)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东权利义务: 2股东义务:1)足额缴纳出资。2)不得抽逃出资。
(一般有限公司)
三会:1设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2不设三会(设1名执行董事 董事兼经理、设1-2名执行监事) 股东会:性质→权利机构。 性质→管理机构。
董事会:成员产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民主选举。
成员数量→3-13人。
组织结构: 成员组成→2个以上国有主体投资的,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可以有制动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 性质→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数量→不少于3人;小规模企业设1-2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 成员组成→应当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低于1/3。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1设立主体:自然人、法人。
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2三会:不设三会。
3注册资本:实缴制,一次缴纳。不低于10万人。
4规定: 1) 1个自然人只能设1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一人公司。
2)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1设立主体:国家出资,/地方授权本级的国有机构。
2三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规定: 3董事会:成员是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委派的,以及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不得兼职。(兼职禁止)
4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
1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股东1/2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者应购买股权。 3股东资格可继承。
1发起人:2<人数<200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
设立条件:3首次出资: 发起设立的→认缴制。首次不低于20%,其余部门2年内交足。(同一般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的→实收股本制。发起人股份不少于35%。(同一人公司)
4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对内 1发起人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 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责任 2发起人非货币出资低于定价的,应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债务负连带责任。
对外 2公司不能成立时,低于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责任。
3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的特别规定。(同一般有限公司) 1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2股份发行实行二公三同原则。同次、同股、同价。
股份发行: 3股票发行价额大于等于面额
4股票采取纸面形式
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5向发起人、法人发行股票,应当记名。
1转让方式:无记名股票→交付,记名股票→背书方式。 股份转让: 对发起人:1年内不得转让。
2转让: 对高管:1年内不得转让,其它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且汇报。
对公司:公司不能采购本公司股份。不能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保险法原则: 自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经济补偿原则、减灾防损原则、最大诚意原则。
1保险当事人:承担义务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 2保险关系人:保险请求权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3受益人:投保人、被保人、第三人均可。
4代位权:财产保险有代位权,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
1证券公司: 2证券登记结算结构: 证券市场主体: 3证券交易所: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股票的发行:运营良好、有持续盈利能力、近3年财务无虚假的公司可发行新股。
证券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低于6000万。 2债券的发行:公司条件: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 最近3年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利息。 债券利率不超过限定水平。
股票经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1股票上市条件: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
证券上市: 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无虚假。 2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期限1年以上。
公司债券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
1内幕交易
禁止交易行为: 2操作市场行为
3欺诈客户行为 4虚假陈述行为
商标法
票据法
劳动法
破产法
商标权可以转让,继受人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人的权利: 1独占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商标转让权。4续展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义务:连续3年不用,由商标局改正/撤销该商标。
2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的种类: 1商品商标。2服务商标。3集体商标。4证明商标。 1国家名称、国旗、军旗、机关建筑物名称、图形。 2外国国家名称形象,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禁止的标志: 3官方标志、检验印记。
4带有民族歧视的。
5夸大宣传的。
1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
申请原则: 2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补充。 3商标有效期为10年。
1付款请求权。 票据分: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的权利: 2追索权。
1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
票据权行使方式: 2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1出票:出票人签据交付给收款人。
2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转让给他人。
票据行为: 3承兑:付款承诺到期支付汇票金额
4保证: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概念: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见票/指定日期支付的票据。
1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汇票分类: 2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即期汇票见票必付;远期汇票约定日期付款。 3光单汇票、跟单汇票:光单汇票用于银行;跟单汇票用于货运。 汇票:
1出票人:签发汇票人。
汇票当事人: 2收款人:享有票据权的人。
3付款人:履行汇票支付责任的人。
贴现: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
概念: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见票支付的票据。
本票: 特征:1自付票据;2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3无需承兑
概念: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等机构见票时支付的票据。
特征:1付款人仅为银行等机构,不能是自然人法人。2见票即付。
支票:
1按权利人记载方式: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指示支票。
种类: 2按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3当事人是否兼任:一般支票、变式支票。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报酬等。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个月-1年内未订立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种类: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 3—12月,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试用期: 1—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1随时解除:试用期内不合格。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损失。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欺诈胁迫签订。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2需告知/支付工资解除:用人单位30日内书面通知劳动者。
3经济性裁员:6个月内录用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员人。
劳动合同履行: 4解除:职业病危害未进行检查,诊断中的职业病。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怀孕期。在本单位联系工作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
劳动者解除合同: 1预告解除: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
2无须预告解除:未按合同提供条件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规则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欺诈胁迫劳动者签订。
工作时间休假: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1向提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申请与受理:
2自裁定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申请人: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 企业法人解散的,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破产清算
第九节 刑法
刑法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时间效力: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效力范围: 地域效力:犯罪行为或结果,在我国境内、水域空域、驻外使馆。
对人效力:
概念:犯罪需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成。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实施行为、结果。 包括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岁,精神正常。
犯罪构成: 自然人: 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14-16岁,罪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致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活、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犯罪主体: 3无刑事责任能力:14以下,精神病者。
4从轻、免除责任能力:14-18岁;75岁;又聋又哑者;盲人犯罪;某些精神病者。
单位:
犯罪主体的行为、结果、心理。包括犯罪故意或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等。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or希望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
意外事件: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概念:对侵害者实施的禁止,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条件: 2针对实际发生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不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但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概念:为了国家、公共、本利免受危害,不得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 1不法侵害包括他人侵害、自然力量、动物袭击。
2必须是正在发生时采取的。
条件: 3除此以外没有办法的。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损害小于要保全的权益。 概念:在犯罪着手前,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
1尚未实施犯罪客体方面。
特征: 2已经实施犯罪预备。
3意图和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
概念: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
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特征: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3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
概念: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 1发生在犯罪既遂以前。
特征: 2自己意志决定。
3中止彻底。
条件:主体均为形式责任能力人。有共同的犯罪意图。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2一般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集团犯罪)。
主犯:起主要作用。
犯罪人及刑事责任: 从犯:起次要作用。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的。
教唆犯:被劝说、利诱参加犯罪。
刑罚概念特征: 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管制:不实行关押只自由,由机关/群众监督。 3个月—2年你,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拘役:短期剥夺自由,由机关。 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主刑: 3有期徒刑:有期剥夺自由,强迫劳动改造。6个月—20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
刑罚的种类: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 死刑条件:严重犯罪。死刑对象:未满18岁、审判怀孕、审判年满75。死刑制度:只要不是立即执行的,可缓刑2年。 1罚金
附加刑: 2剥夺政治权利:选举被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单位领导。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1量刑:刑罚裁量。
2累犯:应从重处罚。 刑罚的适用: 3自首与立功: 4数罪并罚: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执行一种合并处罚。
5缓刑、减刑、假释:缓刑: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减刑:不少于原判刑的1/2,无期徒刑者不少于13年。假释:符合3条件。
6追溯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内犯罪,从后犯罪之日起计算。
概念: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执行一种合并处罚。 异种数罪
1并科原则:各罪刑法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原则: 2吸收原则:选择最重刑罚执行,其余被吸收。 数罪并罚制度: 3加重原则。
1判决前一任犯数罪
适用: 2判决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原则。
3判决后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原则。
1有期徒刑,执行刑期1/2以上。
假释制度: 对象条件 2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组织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释。
罪
罚
犯罪的种类:
1危害罪: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行为。
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 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决冰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罪。
破坏公共设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组织领导参加活动。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
重大责任事故:交通肇事罪、飞行事故罪、矿难事故罪。
3破坏社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惜植物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最、侵犯著作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
妨碍企业管理秩序罪: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持有货币罪、伪造国家证券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贷款、信用证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抗税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生命权利: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 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
性自由:强奸罪。
人生自由:非法拘留、绑架罪、拐卖罪。 人格名誉权:诬告、侮辱罪、。
宗教民族权:煽动民族仇恨罪、民族歧视罪、非法剥夺宗教自由罪。 民主主权:报复、破坏选举罪。 司法人员侵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其他权利:强迫职工劳动罪、破坏通讯自由最、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罪。
5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盗窃罪、诈骗罪。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动特定款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6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妨碍公务罪、招摇撞骗罪。
妨碍司法:伪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
妨碍文物管理:故意毁坏文物、倒卖文物罪。 妨碍公共卫生:医疗事故罪。
破坏环境:环境污染事故最、非法采矿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卖淫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7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挪用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8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泄露罪。 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罪。 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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