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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朝鲜“犯禁”问题研究——以《同文汇考》所载军需品相关文书为中心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第18卷 第6期2017年11月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BEIHUA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Vol.18 No.6

Nov.2017

———以《同文汇考》所载军需品相关文书为中心

李善洪

[摘 要]朝鲜自“壬辰倭乱”以来对火药武器的研发与应用,以及孝宗、显宗时期的北伐,使得国内对焰硝等物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朝鲜对焰硝等军需品的“犯禁”,与清代的禁购法规,以及朝鲜的默认、译商等人的牟利目的等相关联。《同文汇考》所载朝鲜“犯禁”事件,大多是译商等人的个人走私行为,但其次数远远超过文献记载之量。清廷对朝鲜“犯禁”事件的处罚力度,从清初的严厉到康熙后期的放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朝与朝鲜两国关系的走向。[关键词]犯禁;焰硝;硫磺;弓角;译商

[中图分类号]K31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01(2017)06-0030-06[收稿日期]2017-06-2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清朝与朝鲜朝贡关系文书研究”(12YJA770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32013)

[作者简介]李善洪,北华大学东亚历史与文献研究中心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东亚史研究。(吉林 

清代朝鲜“犯禁”问题研究

  朝鲜文献《同文汇考》中的“犯禁”问题,是指朝鲜使行人员从清“密输硝、铜、马、书籍、地图、人参”等物品。清朝与朝鲜之间的朝贡关系,基本沿袭了明朝与朝鲜的关系制度,但在两国使行贸易方面,朝鲜在华所被允许贸易的物品,明朝与清朝却有所不同。如焰硝、硫磺、弓角、史书等,明代是在特准的情况下,抑或是有限度地允许朝鲜购买,而有清一代则全部加以严禁。本文以《同文汇考》所载相关朝贡关系文书为例,探讨朝鲜使行人员在清违禁购买焰硝、硫磺、弓角的缘由、相关事件和处理结果,以及与此相关的两国关系。

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1]59对于朝鲜的弓角贸易,也只有“弓材牛角特许买五十枝”[1]1而已。至明成化十二年(朝鲜成宗七年,1476),朝鲜以防御女真、日本为由,奏请无限额地购买弓角,明廷始许贸百枝。①不过明朝对朝鲜的这一严禁,从“壬辰倭乱”以来开始变得宽松。万历二十五年(朝鲜宣祖三十年,1597),明朝应朝鲜之请,“许买焰硝、硫黄、弓面、牛筋等各样材料,以资战用。”②万历二十九年,“准收买焰硝二千、弓面二百对、年例牛角八十对。”[2]59之后,焰硝的准购额度提高到三千斤。及至后金兴起,焰硝和牛角的可购数量又增加了二倍。究其原因,一是明廷为了帮助朝鲜摆脱萨尔浒之战时援明战败后的军备窘境,更重要的则是希望朝鲜不要倒向后金,而是与明廷共进退。也即“如贼拥众内向,则丽卒乘虚一捣其巢;如反戈东侵,我兵袭击以议其后,互张犄角共伐凶谋。”[2]65因此,当时明廷打破《会典》之规,亦属内外交困局势下的无奈之举。

及至17世纪上半叶,明与后金在东北的对峙力量

一、“硝黄”与弓角的禁购

清代朝鲜的“犯禁”物品,以焰硝等军需品、史书和人参为典型。焰硝和硫磺是制造火药最重要的两种成分,弓角是制弓的主要原料。在明与朝鲜关系时期,明廷就曾严禁朝鲜私自购买焰硝和硫磺。《明会典》规定:“凡盘获私贩硫黄五十斤、熖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律条坐罪,其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问发边卫充军,两邻

《明史》卷三百二十,列传二百八,朝鲜。

①②

《朝鲜宣祖实录》卷九十一,三十年八月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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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逆转,随之而来的,是后金(清)先后两次以军事手段征服朝鲜,并最终强迫朝鲜与之建立了朝贡册封关系。清朝鉴于朝鲜之前的亲明国策以及对清战争征服的仇视,对朝鲜采取了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高压。为了避免朝鲜军事上的报复,清对朝鲜的军事设施及武器整备严加防范,甚至连城垣的修筑都严加禁止。①清入关之后,对这一又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制度化。顺治元年(14),清朝规定:“凡外国贸易,不许收买史书、黒黄紫皂大花西畨莲段,并一应违禁兵器、焰硝、牛角等物。又定外国贡使归国伴送人员,不许将违禁货物私相贸易。”②也就是说,毋论“硝黄”,明代可以定额购买的牛角也被完全禁止。通过与清朝的朝贡贸易,朝鲜已然不能获取焰硝、硫磺和弓角等军需物品,违禁贸易便成了唯一的渠道。

朝鲜原来不产硫磺,其所需大都通过违禁贸易获取于日本,间或密贸于明清。崇德三年(朝鲜仁祖十六年,1638),在朝鲜忠清道的忠州和清风境内发现硫磺矿产并加以冶炼。⑦至朝鲜孝宗时期(1650—1659),在朝鲜岭南地区开始采得大量硫磺,方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国内需要。⑧但是,朝鲜与日本的硫磺违禁贸易并没有停止,说明其产量仍有不足。以顺治十三年(朝鲜孝宗七年,1656)为例,朝鲜派遣的通信使译官洪喜男等人,与日本对马岛主一次性就达成了购买硫磺一万五千斤的协议,并先期船载五千斤回国。[3]480及至雍正七年(朝鲜英祖五年,1729),朝鲜又在全罗南道求礼等地采得硫磺。⑨而此时文献中已经不见朝鲜朝廷对清违禁贸易硫磺的记载,可以证实,到这一时期,朝鲜出产的硫磺已经能够满足自需。但这只是行为的改变,与焰硝的情况相同,这并不排除朝鲜潜商等人的走私行为。

弓角,即水牛角,又称“黑角”。朝鲜不产弓角,其

0因此,在朝鲜对清违1所需主要密贸易于日本对马岛。◈

二、“硝黄”与弓角的产需及“犯禁”缘由

朝鲜自从经历了16世纪的“壬辰倭乱”之后,开始认识到鸟铳、火炮等火药武器在战争中的巨大威力。③因此,在战争期间及之后,朝鲜一直致力于鸟铳、火炮武器的模仿制作,甚至以回应日本重申两国之好为由,派遣“回答刷还使”到日本,不惜代价,尽力购买鸟铳回1656),朝鲜已经造出“新制鸟铳”⑤。

国,并加以仿造。④至顺治十三年(朝鲜孝宗七年,发,以及在中的配置,无疑增加了“硝黄”的需求。

火药武器的开

禁贸易中,有关弓角的事例非常少见。此外,康熙六十年(朝鲜景宗元年,1721)和雍正三年(朝鲜英祖元年,1725),朝鲜曾经两次奏请清廷,要求购买弓角,但清廷均依《会典》之规予以驳回。[4]887-8

如前所述,使用火药武器所带来的大量“硝黄”之需,是朝鲜使行人员在清进行违禁贸易的一方面原因。顺治六年(19)即位的朝鲜孝宗及其继任者显宗(1660—1674年在位),积极致力于对清复仇的北伐。特别是孝宗时期,倾举国之力加强军事上的整

1导致焰硝、硫磺和弓角的需求大量增加。而鉴于备,◈

(朝鲜肃宗二十四年,1698)。这一年朝鲜刊行金指南编制的《新传煮硝方》,至此其用额和焰硝质量才得到保障。⑥之前朝鲜朝廷指定使行人员进行的焰硝违禁贸易也不再见诸文献记载,但朝鲜译官及潜商谋求私利的“犯禁”行为依然存在。

朝鲜真正掌握焰硝制作技术是在康熙三十七年

当时国内生产的不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朝鲜仍然不

①②③④⑤

《朝鲜仁祖实录》卷三十四,十五年一月戊辰。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九十四,礼部,朝贡下,13页。《朝鲜宣祖实录》卷二百七,四十年正月戊辰。

二十六年二月乙未。“彼贼之鸟铳汤石,正犹螳臂拒辙,无敢抵敌。”

《朝鲜宣祖实录》卷三十四,二十六年正月癸未。“贼之长技,唯在于火炮。我军遇辄惊溃,只在于此。”《朝鲜宣祖实录》卷三十五,《朝鲜孝宗实录》卷十七,七年七月甲子。“先是,蛮人之漂到也,得其鸟铳,其制甚巧,命训局仿而造之。”据史料,朝鲜孝宗四年(韩)柳承宙,《17世纪私贸易之考察》,《弘益论丛》10,1978年,120页。《朝鲜仁祖实录》卷三十六,十六年三月癸酉。《朝鲜英祖实录》卷二十三,五年闰七月庚子。《朝鲜肃宗实录》卷四十九,三十六年十一月戊午。

《承政院日记》孝宗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肃宗二十年二月三日。《备边司誊录》2,孝宗七年七月,503页。

“鸟铳药丸一款,未及磨錬矣。北路炮手,虽或有成才者,而所持鸟铳,不无未尽精完之患。各官所储,亦难保其皆得精备。”《备边

(1653),有不明国籍之西洋人漂到济州岛。“盖其人善火炮”,“遂编之禁旅”。朝鲜完成鸟铳的仿制与改进,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过程。后来在顺治十四年、康熙十四年等时期,都有清廷向朝鲜征取鸟铳之史事。

⑥⑦⑧⑨01◈1◈

司誊录》2,孝宗五年二月,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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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暗中指使或默认带有走私性质的“犯禁”行为。①

此外,朝鲜的“诸道各邑月课铳药丸法”和“纳硝免役令”,也变相地成为走私贸易的助推剂。前一法令旨在让各地自行解决火药和弹丸的供给问题,而且根据朝鲜各道、邑的条件,朝廷也会责令每月制造一定数量的鸟铳、火药以及弹丸。其中那些没有制造技术能力的地方,便会向不法商人购买焰硝、硫磺以充其数。②

朝鲜的军需品违禁贸易,大体上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通过对清或日本的使节往来进行,主要依靠的是使行人员中的译官等人。这一途径有的是朝廷暗中指使的,也有一些是由于译官薪资微薄为谋求暴利而为之的;二是使行译官将商人替换成参与使行的奴子、马夫、驱人等身份后到清地,这些商人为了赚取这些军需品的国内外巨额差价,铤而走险。

朝鲜还对购得“硝黄”等物品的译官等人给予升职等奖赏,也可证明朝鲜对此类走私贸易的放纵和默认。顺治十三年(朝鲜孝宗七年),译官洪喜男、金谨行等从对马岛购得石硫磺一万五千斤,虽然价格昂贵,“一百斤之价,多至六十余两”,但仍因“硫磺乃我国所无之物,各衙门不得已贸得”,且“其为尽心贸来,诚为可嘉”。因此,给予洪喜男之子“加资,喜男除拜同知”的奖赏。[3]480康熙三年(朝鲜显宗五年),朝鲜京商李应祥也因从日本购得硫磺而被“加设佥知赏之”

史料中并不见对清违禁贸易的奖赏事例,这恐与清初对朝鲜的高压有关。清初因修城池、“斥和臣”、“犯越”、“犯禁”等问题,多有遣使对朝鲜进行查问之举,并伴以军事威胁手段,令朝鲜倍感压力。并且朝鲜与清之间是带有事大性质的不对等关系,而与日本则是平等的交邻关系。朝鲜与清发生“犯禁”类的外交问题时,被清廷“重施其罚”的忧虑时时存在,其问题的严重程度远高于与日本对马岛进行密贸易的后果,因此,清代并没有出现较大数额的违禁贸易事件,奖赏也就无从谈起了。甚至可以认为,朝鲜对清违禁贸者,多数是译官与潜商等人的小额走私,只不过朝鲜朝廷并不深究而已。这是因为朝鲜在必要时,还要向这些潜商购得其密贸之“硝黄”与弓角。

③。

时期。不过,这仅仅是“犯禁”为清边门官吏搜检出的次数而已,其真实的违禁次数则无从得知。

清代对于朝鲜使行人员赴京和回国时所携带的物品,都要由凤凰城和山海关等地进行检查。其中处于两国边境之地的凤凰城的搜检较为严格,上述5起事件均是由凤凰城守章京检查出来的。

此外,鉴于清与朝鲜间的朝贡册封关系,“犯禁”、“犯越”类司法案件的交涉处理,有时是由朝鲜自查拟罪后,咨报礼部转奏清帝;有时则是清朝遣使与朝鲜君臣会同审案定罪,但最后的裁决权由清廷掌握。案件如由朝鲜发现,一般是先行审讯拟罪,之后咨报清礼部转奏裁决。但是,“犯禁”中有关“硝黄”类军需品之案件,朝鲜是否会咨报礼部是一个疑问。一方面“硝黄”私贸是朝鲜默许和其国内必需的物品,另一方面由此引发的清朝遣使责问也是朝鲜所顾忌的。因为清廷遣使不但伤害朝鲜君王的体面,还会给朝鲜带1726),朝鲜义州府缴获满载潜商弓角的船只,朝鲜朝廷对是否将此“犯禁”弓角入送清凤凰城数次会商,认为“此事彼中姑未必知之,今若猝然入送,则必致诘问其出处,亦不无遣使行查之虑云。不如收置库中,以观事势。”[3]918由此可知,朝鲜主动咨报清礼部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而由清朝发现的,自然会报呈礼部转奏,并由礼部咨会朝鲜国王拟罪奏闻。④重大案件,则还有向朝鲜颁敕并遣使查问拟罪之举,顺治十四年(朝鲜孝宗八年,1657)发生的焰硝案便是此例之一。

顺治十三年(朝鲜孝宗七年,1656)八月,朝鲜向清派遣以麟坪大君李

为正使的谢恩使,李

于十一月

二十九日回国行至两国边境凤凰城栅门时,其随行员役被搜检出违禁购买的焰硝。据史料记载,此次携带禁物的败露,是由于没有善待在通元堡雇用的汉人车夫,车夫转而向凤凰城将告发所致。⑤

此时清与朝鲜的关系,仍然是不睦的时期。朝鲜孝宗曾以王质子的身份滞留沈馆8年之久。即位之后,孝宗以防倭为借口整备军事,力图北伐,并肃清了国内以金自点为首的亲清势力。[6]朝鲜之举,清廷早有风闻,先后两次遣使严加查问,并以采取军事手段相威胁。⑥期间两国关系的不睦程度,由此也可窥见一斑。来不小的财政负担。[5]雍正四年(朝鲜英祖二年,

三、违禁事件及处理结果

根据清与朝鲜两国往来外交文书集《同文汇考》记载,相关物品的“犯禁”事件共有5起,且都发生在顺康

《备边司誊录》7,英祖元年二月,638页。

②③④⑤⑥①

直到朝鲜英祖初期(1724—1776年在位),朝鲜“国用角弓,不得已买取北京潜商所得者”,可知此时朝鲜仍然“许用潜商之物”。(韩)柳承宙,《17世纪私贸易之考察》,《弘益论丛》10,1978年,118页。《朝鲜显宗修改实录》卷十,五年三月乙丑。《国译燕行录选集》3,《燕途纪行》,52页。

《同文汇考》原编,卷六十三,犯禁,1210、1219、1237页。

《燃藜室记述》卷三十,孝宗朝,清使查问,469-472页。《通文馆志》卷九,纪年,孝宗元年,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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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焰硝的“犯禁”,正是触动了清廷对朝鲜防范的大忌,也成为清廷借以压制朝鲜的绝好机会,因此,清廷为了显示对此案件的重视程度,于顺治十四年二月派遣内大臣阿鲁哈等4人到朝鲜,与朝鲜国王及一道会审此案。[7]19-20

朝鲜孝宗对清遣使的第一反应就是“何至于出送四使耶”,君臣之间感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并担忧“彼于我国之事,无不得闻”,恐有“重施其罚”之举。因此,朝鲜朝廷决定预先审问案犯,“且诱且胁,以为善处之地”。对于焰硝的用途,则使“罪人辈言用之于银匠及熟皮时”。此外,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并迎合清敕使“喜怒随于赂物之多少”的前例,决定重金贿赂以利于周1500两,②而敕使的赂金数量绝非译官所可比拟。清敕使回国,“及到凤凰城,而驮载至于九百云”,以致“三道民力皆竭”

焰硝案经过一个月左右的审理,拟罪结果为“买硝人金秋立等拟死,大君罚银二千两,副使金南重降五级,书状官郑麟卿降四级”

果,却因为顺治十三年十二月册封爱妃董鄂氏为皇贵妃的典礼而发生变化。清世祖按照册封皇后的大礼而大赦天下,朝鲜焰硝案由于“事在赦前”,金秋立等俱免死,后再经礼部奏言,“大君等亦免罪”[7]1218。

《同文汇考》所载第二次军需品“犯禁”事件是硫

④。

③。

事件,以及顺治十七年的硫磺案,这两起“犯禁”案都得到了清廷的宽赦,但不久即发生了此次的硫磺案,而且此次硫磺涉案人恰巧是朝鲜对上一年宽宥貂皮案的谢恩使行的随从人员。上述几种情形和接连发生的“犯禁”行为,可能是促使清廷再次颁敕于朝鲜并遣使查问的缘由。

此次会审与以往不同的是,清使臣要求在庭上对涉案的朝鲜使行人员当面查问,也即“置对”。置对是清对朝鲜自有查问之举后的首次,使得朝鲜备感屈辱。⑤拟罪结果,私自购买硫磺的许龙、彦男等二人处斩,其雇主译官梁孝元降三级留用,写字官李翊臣革职、杖一百,进贺兼谢恩正使右议政郑维城、副使户曹参判李曼革职。[4]1226-1227

康熙五年,发生了第四次违禁案———焰硝案。这次清廷同样敕谕朝鲜并遣使查审,但查审内容不仅是“犯买硝黄”,还有“容隐逃人”一项,属两案并查。朝鲜认为此次“查使出来,非为焰硝也,实为走回人也”⑥。此处的“走回人”,是指丁卯、丙子两次战乱时期被俘的朝鲜人逃回到国内的。清朝特别是清入关前,对朝鲜俘虏的管理相当严格。朝鲜俘虏包括熟习火炮、鸟铳的战俘,也包括熟练的农耕和手工业者,还有王公贵族的家眷。这些人不仅是清初所需要的各行业人力资源,也是俘虏的主人在朝鲜赎回战俘时谋求金银财货的一个途径。清在崇德二年(1637)朝鲜受降的条款中规定:“军中俘系,自过鸭绿江后,若有逃回,执送本主。若欲赎还,听从本主之便。盖我兵死战俘获之人,尔后毋得以不忍缚送为辞也。”⑦之后朝鲜为了赎还这些俘虏,曾经以公、私两种方式花费大量金银。[9]但俘虏中的大部分,并没有被赎回,于是“走回人”事件频发。朝鲜迫于清廷的查问和胁迫,被迫将“走回人”执送或买回的情形也多有出现。⑧因此,相比此次的焰硝问题,朝鲜认为“走回人”问题才是最为棘手的问题。⑨为了息事宁人并利于周旋,清使入朝鲜境后,负有逃人安秋元窝藏之责的朝鲜义州府尹和平安监司,“不待朝家分付”,各密赠清使银二千两和五千两。入汉城后,朝鲜又密赠清译官李一善银一千五百

旋。①

此次朝鲜花费的赂金,仅清译官李一善就达银

但案件的最终定罪结

磺案。顺治十七年(朝鲜显宗元年,1660)朝鲜进果差使官前往沈阳回国时,其从人被凤凰城守卫搜检出携带硫磺二斤十两,此案发时间是当年十月。十一月,朝鲜进鹰差使官的随行人员倒换马匹和铜器的“犯禁”事件也被搜检于栅门。但是这一年的硫磺等案,由于第二年二月清世祖的去世,清廷并没有遣使查问,只是由清礼部咨会朝鲜“详审拟罪”奏闻。而康熙继位之后大赦天下,所有涉案人员也以免罪处置,只有差使官“俱仍革职”[8]1222-1224,硫磺等案并没有产生大的波澜。

发生于康熙二年(朝鲜显宗四年,1663)的第三次

“犯禁”案———硫磺案,引起了清廷的重视。其原因不仅仅是军需品之故,还应该缘于康熙元年朝鲜使行人员私自携带规定之外的一百张貂皮到北京会同馆交易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朝鲜孝宗实录》卷十八,八年二月癸卯。《朝鲜孝宗实录》卷十八,八年四月己丑。《朝鲜显宗实录》卷十二,七年五月戊申。

《朝鲜显宗改修实录》卷十五,七年七月壬午。

《通文馆志》卷九,纪年,孝宗八年丁酉,129页。《同文汇考》原编,卷六十三,1214-1217页。《朝鲜显宗修改实录》卷九,四年十月丁巳;卷十,四年十一月癸酉。《朝鲜仁祖实录》卷三十四,十五年一月戊辰。

《朝鲜仁祖实录》卷三十五,十五年七月己丑;卷三十八,十七年六月癸巳;卷四十一,十八年十一月壬辰。《朝鲜显宗实录》卷十二,七年五月戊戌。“领相郑太和曰:‘硫黄事,犹可说也。走回人事,最是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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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金巨军银二千两、金三达银一千八百两,清使则另外“别赠”银两,①但其数额未见记载。

清使的查问过程,证实了朝鲜的判断。在会审逃人安秋元案件之前,朝鲜君臣之间虽然几经商讨应对清使的方略,但仍显得十分被动。而焰硝案的会审及拟罪过程,因为已有前例,其过程相对较为简单。“犯禁”人崔善一处斩,其雇主领将朴有先等杖一百,极边定配,而“使臣等官俱合免议”。

[4]1229-1230

的奴子等替换成商人,以与这些商人共同获利。③康熙二年硫磺案发之后,朝鲜君臣在分析“犯禁”原因时认为:“前后北行之犯禁者,皆由于译辈。”④

朝鲜译官不仅与潜商结合成为译商而“犯禁”牟利,有些译官还存在为一己私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康熙二年硫磺案发之后,同年五月出使北京的陈慰兼进香使臣在朝鲜译官的周旋之下,与清译官李一善“约赠赂银四千两”,以期免派敕使查问。但是,朝鲜则已认识到这不过是李一善的索赂之谋。“查敕出来与否,岂系于一先。一先自多其力能周旋,欲得赂银于中间耳。”

⑤在此次私自使用“公用银”贿赂的过程中,

第五次“犯禁”是康熙五十四年(朝鲜肃宗四十一年,1715)的弓角案。与前四次案件不同的是,此案私购的数量较多,达一百八十对。因此,清盛京礼部提议遣使查审,但康熙帝却下旨由朝鲜国王“查明究审具奏”即可。

[4]1293

虽然不能确定朝鲜译官是否从中牟利,但有些朝鲜译官与清译官合谋私利的行为已为朝鲜朝廷所知。康熙五年焰硝案清使“行查时,译官辈凡有行止,趁不通报,终使国计颠倒。此辈之忘国事,而为彼人,事极寒心。”⑥因此有朝臣谓:“每当清使之来,义州小通事辈,乘时用奸,罔有纪极。”朝鲜虽然也有“清使回还后,若斩其中尤甚者一二人,枭示境上,则可以惩戢矣”的主张,但朝鲜显宗认为:“此辈处置非难,而虽洩一时之愤,日后生梗之患,亦不可不虑也。”⑦由此也可窥见当时朝鲜朝廷所忧虑的清廷“于我国之事,无不得闻”,以及朝鲜在清使查问时常常束手无策的缘由。

从密贸的数量上看,金秋立等购焰硝二斗,李哲瑞购硫磺二斤十两,许龙等购硫磺五十八斤,崔善一购焰硝“小如一拳”,严立等二人购弓角一百八十对。其中除了弓角数量较多之外,其他“硝黄”数量则较少,因而才会有朝鲜“用之于银匠及熟皮”,以及崔善一“俺身有宿病,闻服硝可疗”之类的托词。如果单以数量言之,除了弓角案无法确认之外,顺康时期的“犯禁”案件,都应当是译商所为。

此外,朝鲜对译商等人的军需品“犯禁”行为,在不为清廷所知的情况下,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默认的态度。[3]918顺治十四年焰硝案查审结束后,朝鲜司谏院以谢恩使臣“不能严饬一行,致有从人之犯禁”为由,启请国王回收朝廷给予使臣李

等人的奖赏,但孝宗不

允。⑧康熙二年的硫磺案,朝鲜司谏启请将犯禁“首译

这一处置,应该与当时康熙帝对清国力

鼎盛的自信和对朝鲜的信任有关。康熙帝在其五十年发布的敕谕中谓:“朕统御寰区,扶绥万国……兹朝鲜国王……恪循仪度,岁时贡献方物,克殚悃忱……朕用是深为嘉美。”②从最终的弓角案处置结果看,也显示出此时的清朝对朝鲜已然采取了较为温和的外交。朝鲜自行拟罪的结果是:“犯禁”人严立、贵先发配边界充军,杖一百,责四十板;雇主译官金有基革职,杖一百,责四十板;三使革职。而康熙帝下旨从宽处罚,“严立、贵先着责四十板,从宽免发配”。

[4]1214

此案的处

罚对三使和译官仍相当严厉,但对私购者却加以宽宥,这实际上是清廷向朝鲜传达了朝鲜要自行严饬“犯禁”行为的态度。

四、结论

朝鲜自16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经历了数次战乱之后,逐步着手强化军力,焰硝等军用品的需求量也随之大幅上涨。另一方面,由于朝鲜国内焰硝等物资的短缺,也使得赴清使行人员中的译官等人,或由雇佣的从人及潜商,或由本人购买违禁物品,以牟取暴利。五次“犯禁”案中的金秋立等人即为受雇佣者或潜商,而顺治十四年焰硝案中处斩的崔振南即为译官,康熙二年硫磺案中被降级的译官梁孝元和被革职的写字官李翊臣即为雇主。朝鲜译官收入低微,其收入主要依赖赴京使行时的公私贸易,因此,译官将赴京时个人私带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朝鲜显宗改修实录》卷十五,七年七月戊子。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八,五十年十月戊寅。《朝鲜显宗改修实录》卷十,四年十一月丁卯。《朝鲜显宗实录》卷十二,七年八月戊午。《朝鲜显宗实录》卷十二,七年七月庚辰。《朝鲜孝宗实录》卷十八,八年四月癸未。

资料院,1995年,201、230页。

(韩)柳承宙,《朝鲜后期对清贸易展开过程———以17—18世纪赴燕译官的贸易活动为中心》,《朝鲜时代北方关系史论考》1,白山《朝鲜显宗实录》卷七,四年九月丁卯。《朝鲜显宗改修实录》卷九,四年九月丁卯。按,“一先”即“李一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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辈依法重究”,但显宗的答复仅仅是“今后重罪之意,严饬可也”而已。①朝鲜对军需品私购的默认程度据此也可推知一二。

《同文汇考》所载之“硝黄”和弓角密贸事件,应该

刻的述评:

边官皆是满人之嗜利无耻者,我使亦不能洁己守法。彼人之操切转紧,索货日增。而我人之诈伪愈出,犯禁日甚。方来之虞,可胜言哉!虽以今行观之,所谓城守尉,觇我国私商潜市马二十四匹,纵甲军拦阻于雪里站,恐喝私商,索出白金二百四十两,然后舍送朝廷……且边门、盛京、山海关、燕京四处赠给白金,即象译辈私事,非礼部之所知。③

只是“犯禁”的一小部分而已。前文所述之雍正四年朝鲜义州府将缴获的潜商弓角收入库中,而不向清廷通报,就是其中典型的事例。“犯禁”的次数,应当取决于朝鲜对“硝黄”、弓角的需求数量。清初的朝鲜孝宗、显宗时期,朝鲜不断整备军事,违禁事件较为集中。继朝鲜显宗即位的肃宗时期,正是清廷先后平定三藩、一统、驱逐沙俄,显示出强大国力的时期。朝鲜的北伐论也随之逐渐淡化,北学反而开始成为朝鲜知识阶层的主流意识,带有复仇意识的军备投入也随之趋于平稳甚至弱化。同时,肃宗时期开始,朝鲜的焰硝、硫磺产量大幅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走私的依赖。不过,此后“犯禁”数量虽然在两国往来外交文书中鲜见,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禁”的杜绝。康熙三十年(朝鲜肃宗十七年,1691),随朝鲜使行人员赴清的洪大容在《湛轩燕记》中谓:朝鲜“使回,书籍、黑角等凡禁物,无行无之。”②而且由于当时贪腐成风,朝鲜译商等人通过贿赂栅门、山海关等处清朝官吏,走私牟利的现象仍很频繁。乾隆五十五年(朝鲜正祖十四年,1790)赴清的朝鲜进贺副使徐浩修,在其《燕行记》中对清朝官吏的贪腐和朝鲜译官等人的不法行为也有较为详实和深

由此可见当时清朝的搜检关卡形同虚设一般,朝鲜的“犯禁”也就日甚一日,史书中不见记载也就不足为怪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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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明神宗实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备边司誊录[M].汉城:国史编纂委员会,1982.同文汇考[M].汉城:国史编纂委员会,1978.李善洪.清对朝鲜“蠲弊”问题管窥———以《同文汇考》为中心[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9-50.李善洪.清初朝鲜表笺问题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8-90.

清世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金钟圆.朝清初期关系之考察———以丙子胡乱时被掳人问题为中心[J].历史学报,1976(71):69-76.

【责任编辑 李 丽】

———BasedonRelatedDocumentsofMunitionsRecordedin“TongWenHuiKao”

LiShanhong

(EastAsianHistoryandLiteratureResearchCenterofBeihuaUniversity,Jilin132013,China)

Abstract:TheChosunDynasty’sdevelopmentandapplicationofgunpowderweaponssincethe“RenchenJapa-neseinvasion”,aswellastheNorthernExpeditionpolicyoftheKingXiaozongandXianzongperiodwhichmadesaltpeterandotheritemsincreasesharplyfordomesticdemand.TheChosunDynasty’sillegalsmugglingsonsalt-peterandothermunitionswereassociatedwithQingDynasty’spurchasebanaswellasthedefaultofChosungovernmentandprofit-makingpurposesoftranslatorsandbusinessmen.TheillegalsmugglingsofChosunDynastyrecordedin“Tongwenhuikao”,weremostlypersonalsmugglingsoftranslatorsandbusinessmen,andthenumberoftimesofillegalsmugglingwerefarmorethanliterature’srecords.ThepunishmentintensityoftheQingdynastytowardsillegalsmugglingsoftheChosunDynasty,fromseverityoftheearlyQingDynastytothelenientpunishmentofthelaterEmperorKangxi,reflectedthetrendofrelationshipbetweentheQingDynastyandtheChosunDynasty.

Keywords:Illegalsmugglings;Saltpeter;Sulfur;Buffalohorns;Translatorsandbusinessmen

On“IllegalSmugglings”oftheChosunDynastyinQingDynasty

①②③

《朝鲜显宗改修实录》卷十,四年十一月丁卯。

转引自张存武,《朝鲜对清外交机密费之研究》,载《清代中韩关系论文集》,143页。《国译燕行录选集》5,《燕行记》,147-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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