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七教育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房地产制度管理--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化范本

房地产制度管理--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化范本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一)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化范本

1.总则

第一条 确保公司建设工程按期、保质顺利竣工,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工程管理由总工程师牵头,工程部、材料设备部、经济管理部配合实施。

2.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 责权划分 (1)建设单位

1)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2)施工单位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3)监理单位

1)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第四条 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第五条 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2)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第六条 图纸收发和审核

(1)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2)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3)图纸审查要点:

1)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第七条 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第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2)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总平面图;

3)综合计划: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季节施工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技术措施;

8)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3)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重大修改应由建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第九条 技术交底

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 施工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

(1)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2)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 2)合理化建议;

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3)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4)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材料检验

(1)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2)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3)建设、监理单位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隐蔽验收

(1)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2)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3)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4)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中间验收

某一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第十六条 设备试运转

(1)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2)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 3)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4)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2)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3)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

1)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档案齐备。

(2)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进行。

(3)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第十 质量验评

(1)质量验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2)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

监理单位核准。

第十九条 持证上岗

(1)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证人员操作。 (2)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

(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2)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监理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计量

(1)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2)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包工程质量

分包单位的资质由建设单位和监理确定,分包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由总包单位出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