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管理制度
*********公司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
文件类型:
法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编制单位: *********公司
目 录
1、总则 …………………………………………………… 1 2、编制依据 ……………………………………………… 2
2.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2 2.2 相关………………………………………… 2 2.3 参考技术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4 4、建立和完善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6 4.1 挥发性有机物管理机构与职责……………………6 4.2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7 4.3 实施长效管理………………………………………7 5、检测要求…………………………………………………8 5.1 检测环境条件………………………………………8 5.2 检测方法……………………………………………8 5.3 仪器设备要求………………………………………8 5.4 结果处理……………………………………………13 5.5 安全防护要求………………………………………13 5.6 检测范围、对象……………………………………14 5.7 泄露检测频次要求…………………………………14 6、泄露认定…………………………………………………16 6.1 泄露修复定义值……………………………………16 6.2 泄露及修复分级……………………………………16
6.3 企业管理控制要求…………………………………17 6.4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要求…………………………19 7、泄漏修复管理……………………………………………20 7.1 修复时限……………………………………………20 7.2 各方职责……………………………………………20
8、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规定………………………………22 8.1 VOCs生产管理要求…………………………………22 8.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22 8.3 废水收集、处理、储运设施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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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附表………………………………………………………25
1、总则
1.1 企业开展LDAR作为内部管理,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全部或局部装置采用连续性生产工艺、涉及VOCs排放的,采用LDAR技术进行泄漏与修复管理。
1.3 罐区等有VOCs无组织排放的,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导则》(HJ733-2014)和本要求开展LDAR工作。
1.4 LDAR技术的管理和实施除应符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编制依据
2.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
(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7)《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8)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2.2相关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3参考技术文件
(1)《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导则》(HJ733-2014);
(2)《石化装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检测规范》(QSH0546—2012);
(3)《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测定方法-火焰离子化侦测法》(台
湾NIEA A706.73C);
(4)《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测定方法》(NIEA A706.72C);
(5)美国EPA Method21排放系数。
3、术语和定义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在太阳光紫外线存在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产生光化学氧化物;20℃下蒸汽压大于10MPa;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沸点不高于260℃。不包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盐、碳酸铵、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
(2)挥发性有机液体
指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10%以上的液体。 (3)轻质液
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
①293.15K时,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300Pa; ②流体在293.15K含蒸汽压300Pa以上的VOCs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20%以上。
(4)重质液
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人介质。 (5)真空设备组件
指该设备组件于操作时,其所承受的绝对压力在96.3KPa以下者。
(6)难以检测的设备组件
指不易使用检测仪器进行一般性测量的设备组件,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安装位置高于地面五米以上的设备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安装位置高于该平台二米以上的设备组件。
(7)开口阀
指阀座一侧接触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另一侧接触大气的阀门,但不包括泄压装置。
(8)无组织排放
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9)响应系数
指已知浓度的VOCs化合物的浓度值,与经相同浓度值的参考化合物校准的仪器读数的比值。
(10)初检测值
指检测某设备组件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原始读值。 (11)净检测值
指初检测值减去本低浓度值的净值。 (12)泄漏修复定义值
指在相关排放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在泄漏源表面或敞开液面测得的,表示有VOCs泄露存在,需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浓度限值(基于经参考化合物校准的仪器的测定读数)。
(13)泄漏源
指设备组件净检测值超过泄露定义值,或目视、听觉、嗅闻等其他简易方式发现工艺流体自设备组件处滴漏者。
(14)泄露比例
指装置内某类设备组件流经气体、轻质液或重质液工艺流体的泄漏源个数,占该类组件检测总个数的比例。
(15)污染防治设施
指处理废气的热力焚烧炉、催化氧化炉、锅炉或加热炉等密闭式焚烧设施、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紧急状况使用的火炬等。
4、建立和完善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
4.1挥发性有机物管理机构及职责
(1)公司VOCs管理工作在主管经理领导下工作,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日常VOCs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2)公司安环部在管理VOCs工作中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省、市关于VOCs治理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公司VOCs综合治理方案。
2、组织制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3、制定公司有关VOCs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VOCs综合治理责任制。
4、组织研究公司的大气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车间部室VOCs治理工作的情况。
5、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和提出控制VOCs所采取的措
施和实施情况。
6、确定公司VOCs控制项目的实施。 (3)VOCs治理部门管理职责:、
1、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文件。 2、制定各项VOCs治理规定和排放指标。
3、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VOCs检测和统计上报建档工作。
4、大力推行先进的VOCs管理技术和检测手段,用好治理资金。
5、负责按照指标、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4)VOCs治理部门监督员职责
1、掌握公司大气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VOCs逸散源,结合部门制定治理措施。
2、督促逸散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VOCs治理设备的正常运转。
3、配合部门解决VOCs有关问题。 4、建立、完善有关VOCs治理台账。 4.2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企业配备VOCs便携监测仪器,培训相关人员,具备自行检测能力。
4.3实施长效管理
认真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有关规
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5、检测要求
5.1检测环境条件
现场监测应在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能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下实施。超出使用环境条件,应获得仪器制造商对使用条件的书面认可。雨雪或大风天气(地面网速超过10m/s)应禁止作业。
5.2检测方法
以具有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可携式仪器对设备组件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浓度进行定量检测。对于难以检测的设备组件,可采用红外线气体成像仪(OGI)进行定性检测。
5.3仪器设备要求
采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5.3.1采样探头
必要时加装可延伸采样管(外径不超过7mm,长度不超过5mm),且采样探头仅允许单一端点开口进行采样,采样探头前端应能保证能进入各类设备狭小缝隙进行检测,并应堵塞玻璃棉或过滤器以防仪器受阻塞。
5.3.2采样泵
必需能维持每分钟0.1—3.0升的检测流量导入检测器。
5.3.3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器
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仪器度最小计量刻度应能读到1.0ppm,且须确认仪器的灵敏度符合仪器制造商议值;
(2)检测仪器测量范围必须包含泄漏定义值和管制值;
(3)精密度(仪器示值相对误差)测试小于10%; (4)仪器响应时间、回复速率小于30秒;
(5)仪器动态检测范围应涵盖泄漏定义值浓度范围; (6)校正误差小于10%; (7)响应系数小于10;
(8)测定量程其分辨率应保证在泄漏定义值的±2.5%范围内可读;
(9)对在任何可爆炸环境中操作仪器,必须绝对符合国家标准。仪器不可除去任何安全措施,如排气消焰器。
5.3.4标气
(1)零值空气:指VOCs浓度低于10ppm(以甲烷计)的空气。
(2)标准气体:购置(或经稀释后)浓度略高于泄露管制值或定义值的VOCs气体。使用校正气体的浓度,应由标准气造商确认其准确度在±2%内,且须于保存时间内使用。若某一校正气体VOCs对参考化合物的反应系数可从
参考来源得知或实验测出,且可换算成相当于参考化合物的浓度,则校正程序可使用该种VOCs而不需用参考化合物。
5.3.5采样前、后校正步骤 (1)采样前仪器性能评估
①按原厂仪器操作说明书启动和初始调节要求正确安装并启动仪器。
②仪器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③仪器执行采样系统检漏。 (2)仪器调校
①使用浮子流量计,读得仪器采样泵流量,需符合每分钟0.10—3.0升的检测流量导入检测器。
②精密度测定,需符合一起示值相对误差小于10%。 ③响应时间测定:在分析仪器使用前完成。测试时,仪器需连同泵、稀释采样管、采样探头和采样探头过滤器组装同时进行,测试方法为将零值气体导入到仪器采样探头中,待仪器读值稳定,立刻转换改另一特定浓度的校正气体导入,测量从转换到获得90%。最后稳定读值所需的时间,连续做此测定3次并记下结果,计算平均反应时间。
④灵敏度校正:在仪器正确的暖机时间及零点内部矫正步骤后,将校正气体导入仪器的采样探头,求得仪器讯号强度增量与校正气体浓度的稳定比值。校准可以是单点或多点浓度校准,根据泄露定义量程不同与监测目调整。校准浓度
需略高于标准浓度限值,保证泄露定义值在校准浓度的范围内。
⑤误差确认测试:检测测量确认方式为直接在检测器测量状态下导入另一校正气体,记录其倒入后,2倍仪器反应时间读值作为测定值,仪器计量读值与校正气体VOCs浓度值误差不超过10%。
⑥采样后系统误差测试: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日检测数据无效: a. 仪器采样系统有漏气情况。 b. 仪器泵流量变化超过10%。 c. 仪器分析误差超过10%。
d. 仪器熄火后,未使用标气做误差确认。 5.3.6 个别设备组件检测
(1)本底浓度值检测:以待检测组件上下风处1约~2米处,缓慢移动采样探头并停留至少两倍仪器响应时间,记录上风向±45度内测得的最高值,若该测量位置有遭受其他临近设备组件干扰时,其距离不得少于25李密,若无明显上风处则应对周遭环境进行测量。
(2)泄漏源检测:将采样探头(必要时可加装延伸采样管,下同)放在距离可能发生泄露组件交界1李密以内,缓慢(10厘米/秒)沿着交界面周围移动采样探头,此时可得到仪器读出值。若读值增加,就在泄漏发生的交界面采样,
搜寻仪器最大读值之处。反覆前述步骤数次,在可确认仪器最大读值之处,以2倍仪器反应时间后量取该处VOCs浓度。但采样口无法于泄漏组件交界面1厘米以内检测时,应于最接近泄漏组件交界面处检测。前一个待检源结束后转移到下一个待检源检测开始前,应确认仪器恢复正常待测状态。
(3)泄漏源检测位置规定:
①阀:各类阀中最常见的泄漏源是阀杆和架构间的填料函。将采样探头放在阀杆填料压盖交界面及阀杆、压盖凸源法兰轴封交界面周围采样,检查各种零件组合架构间所有交界面是否发生泄漏。
②法兰:对焊接的法兰将采样探头放在法兰垫圈外缘交界面处并在法兰周围采样。其它非永久接连的法兰(如螺纹连接)采样,以类似的横向方法采样。
③泵、搅拌设备、压缩机:在泵外侧表面或搅拌设备、压缩机轴和轴封交界面周围进行横向采样。若泄漏源是转动轴,将采样探头距轴封交界面1厘米内的地方进行检测。若架构外形妨碍在轴周围进行采样工作,则在所有可接近的地方采样。同时也在泵或压缩机架构可能发生泄漏的所有其他结合点进行采样。
④泄压装置:大部分泄压装置的结构会妨碍轴封交界面的采样工作,轴封交界面采样时,采样探头加装延长线;泄压出口附近采样时,将采样探头放在排向大气区域的。
⑤排放口:对开放式排放口,将采样探头放在接近排向大气区域的。对密封式排放口,采样探头放在密封处的表面,同时进行周围横向采样。
⑥开口阀:将采样探头放在靠近大气区域的采样。 ⑦其他连接管件(线):将采样探头放于可能裂缝或锈蚀区采样。
⑧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的设备组件泄漏浓度检测:对于槽体、排气孔、封气设备等所有与大气接通口的泄漏源检测,将检测仪器的采样探头自组件与大气接通口伸入,停留至少2倍仪器反应时间后读取VOCs浓度。
⑨检修口密封处:将采样探头置于检修口密封圈表面来回移动进行采样检测。
⑩难以检测的设备组件:使用红外气体摄像检测技术进行定性检测,如发现有泄漏现象应使用检测仪器予以定量检测并维修。
⑾轻质液及气体取样连接系统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免于检测:a取样连接系统装有密闭集气系统连通至防治设施。
B采用线上取样分析系统者。 5.4结果处理
(1)监测报告至少应列检测仪器序号、采样组装后胡仪器反应时间、校正浓度范围、各设备组件泄漏测定时间及检测结果等资料;敞开液面检测按《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
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要求进行。
(2)设备组件VOCs泄漏的净检测值以下式计算: 净检测值=泄漏值浓度值-本底浓度值 5.5安全防护要求
设备泄漏检测现场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人员应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检测前应对潜在危险进行评估:
(1)确认可能泄漏区域所在位置。 (2)确认检测日厂方作业流程。 (3)了解工艺流体MSDS资料。
(4)准备防护装备,执行作业环境测试的人员穿着防护装备(有害腐蚀性作业环境需穿着C级防护装备、局限空间作业环境需穿着B级防护装备、一般性作业环境应穿着D级防护装备)。
(5)进行作业环境测试。
测试人员须用四合一气体检测器对检测作业环境中的O2、CO、H2S、LEL浓度进行检测,测试结果符合安全要求则执行采样;若不符合安全要求,则评估防护等级升级或取消当日采样。
5.6检测范围、对象
泄露检测对象应包括作业流体为VOCs含量占比不低于10%的设备,包括:(1)泵;(2)搅拌器;(3)压缩机;(4)
泄压设备;(5)采样系统;(6)放空阀或放空管;(7)阀门;(8)法兰及其他连接件;(9)仪表;(10)气体回收装置和密闭排放装置。流体作业负压运行或年作业时间不大于10天的设备,可免于检测,但应记录并申报。
5.7泄露检测频次要求
企业应定期对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VOCs便携检测仪器进行泄露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检测频次要求为:
a、至少每周对轻质液泵进行一次巡检,目视检查其轴封处是否存在流体泄漏,重质液设备组件应每周目视检查或以嗅闻、听觉等其他简易方法检漏,并将巡检记录制成档案。
发现前二项有泄漏迹象的,应于五日内进行仪器检测,以确认是否为泄漏源。
b、至少每季度对气体/蒸汽以及轻质液常规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一次仪器定量检测,
其中释压装置至少每季度及每次释压排放后五日内检测一次;至少每年对气体/蒸汽以及轻质液常规静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一次仪器定量检测;根据泄漏风险可加大检测频次。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检测:
①设备组件安装了密闭集气系统,并连通至污染防治设施。
②轻质液泵、气体压缩机具备流体轴封系统,切该系统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止漏流体的操作压力恒大于轴封填料箱压力; 2、已安装可监测流体轴封系统异常或失效的报警装置;未安装报警装置的,应每日检查轴封系统并作成记录;
3、轴封系统的设计具备可将止漏流体吹排回工艺物料或密闭集气系统的。
c、至少每季度对重质液常规设备与管线组件目视检查或以嗅闻、听觉等其他简易方法检漏,发现有泄漏现象应于五日内使用检测仪器予以定量检测。
d、至少每年对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一次红外气体成像检测,发现有泄漏现象应于五日内使用检测仪器予以定量检测;至少每两年对难以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一次仪器定量检测。
如采取其他替代检测方案,应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泄漏认定
6.1泄漏修复定义值
a、设备轴封处流体滴漏不超过每分钟3滴。
b、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的VOCs泄漏净检测值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标准限值。
表1泄漏净检测值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ppmv(以甲烷计)
泵/压缩机/搅拌器 所有其它设备 6.2泄漏及修复分级 6.2.1泄漏的认定
2000 500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净检测值不满足规定要求。 b、采用密闭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c、止漏流体轴封系统失效。
d、设施、容器等有肉眼可见的渗漏现象。 e、由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挥发性有机物扩散现象。
6.2.2泄漏分级
根据对设备组件的检测浓度结果,将泄漏程度分为严重泄漏、较大泄漏、一般泄漏。
6.2.2.1严重泄漏(紧急修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严重泄漏:
(1)设备组件密封连接处,有液体滴漏且每分钟大于或等于三滴,或感官判断有明显气体泄漏现象。
(2)设备组件的净检测值大于或等于10000ppm。 6.2.2.2较大泄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较大泄漏:
(1)设备组件密封连接处,有液体滴漏且每分钟大于或等于一滴,小于三滴,或感官判断有轻微气体泄漏现象。
(2)设备组件的净检测值大于或等于2000ppm,小于10000ppm。
6.2.2.3一般泄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一般泄漏:
(1)设备组件密封连接处,有液体滴漏且每分钟小于1滴。
(2)设备组件的净检测值大于或等于500ppm,小于2000ppm。
泄漏设备应悬挂显著带有编码的标识牌,且应根据要求及时记录并进入修复工序。
6.3企业管理控制要求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组件建档 6.3.1组件建档范围
组件建档范围为生产过程中内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且可能泄漏排放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泵、压缩机、泄压装置、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取样连接系统、泵和压缩机密封系统排气口、储罐湖西口、检修口密封处等。但下列设备组件不在建档范围内:
(1)流经该设备组件的物料中,其挥发性有机物重量百分比小于10%的;
(2)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存在时,系统保持负压状态的设备组件;
(3)因埋于地下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组件。 6.3.2建档方式选择
建档方式选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覆盖整个厂区或装置中所有可能的泄漏源,不得遗漏;
(2)设备组件档案应具备直观、查找快捷等特点,并能够及时发现误建、漏建的设备组件;
(3)所有可能的泄漏源应具有唯一性编码,编码方式应做到统一、简洁、可辨,检测时做到数据与检测点相互对应,现场检测应以电子信息化方式记录检测数据,避免纸质记录检测数据;
(4)应避免受化工物料的腐蚀性影响和自燃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标识的损坏;
(5)应充分考虑装置的操作和检修导致标识的损坏、遗失和混肴;
(6)应充分考虑企业对于生产工艺等方面的保密性要求。
6.3.3档案管理要求
LDAR检测档案记录要求如下:
(1)设备组件的定期检查应整理成档,档案内容应包
括检查方式或使用的检测仪器型式、检查人员姓名、组件编号、组件型式类型、流体组成、内容物主要介质、检查日期及结果。
(2)检测仪器的校正、保养及维护资料记录。 (3)泄漏修复相关资料。 (4)排放量估算表。 (5)相关佐证附件。 (6)原始数据记录。
(7)以上资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6.4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要求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对泄漏检测数据和修复复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提供的LDAR服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积极帮助企业掌握LDAR检测技术。
(1)须为依法设立和注册的公司,能够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地从事检测活动。
(2)一般为法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开展业务活动,有账目并核算。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
测和校准设备设施。
(4)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通过ISO9000等相关体系应具备与其从事的LDAR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6)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对其在检测和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7、泄漏修复管理
7.1修复时限
不同等级的泄漏应在以下时限内进行修复:
(1)严重泄漏源须于发现之时起,48小时内进行修复。 (2)较大泄漏源应于发现之日起5日内以紧固、密封、填胶或其他方式进行修复。无法以紧固或密封等方式修复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以更换零件等方式修复。超过15日仍无法修复的,企业应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填报延期修复备案。延期修复备案中应包括泄漏发现日期、已采取的修复方式、延期修复的理由、延期修复时间及泄漏源的维护措施,延期修复时间最晚不得超过下一次停车时间。
延期修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除了停车检修外,泄漏源的维修在技术上存在困难; ②该泄漏源在修复前可采取措施与生产系统进行隔离,不进行使用和操作;
③如采取修复措施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泄漏; ④修复组件采购时间超过修复时限要求; ⑤其他可以证明延期修复必要性的。
(3)一般泄漏源可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进行修复,如有必要,也可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填报延期修复申请。
7.2各方职责
(1)检测人员应将当日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如发现泄漏源,应以颜色显眼防水防腐保护标签标示在泄漏源上,并于当日将泄漏等级、泄漏源位置等情况及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向企业进行报告。
(2)检测人员应将泄漏源相关资料记录在维护记录表上,包括检查方式或使用的检测仪器型式、检查人员姓名、泄漏源的组件编号、泄漏源发现日期、泄漏源修复前后检测浓度、修复完成日期、修复方法、延期修复的理由等。
(3)发现泄漏源后,企业管理者及相关人员应及时研究修复方案,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开展修复工作,及时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泄漏源修复情况。
(4)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泄漏修复单位开展泄漏修复工作。
(5)修复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检测人员安排复测,净测值低于泄露定义值后方可摘除泄漏标签。如复测结果仍超过泄漏定义值,则对泄漏源仍需采取进一步的修复措施,直至复测结果低于泄漏定义值。
8、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规定
8.1 VOCs生产管理要求:
加强对生产装置区管理,确保装置管线组件无跑冒滴漏现象。
8.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 8.2.1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技术要求
a)对于储存物料的实际蒸气大于76000Pa,且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³的有机液体储罐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槽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³,需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压力罐。
2)非采用压力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b)对于储存物料的实际蒸汽压力大于2800Pa但小于76000Pa,且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³的有机液体储罐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槽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³,以及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³的二甲苯或其他低沸点(沸点低于413.15K)有机液体储罐,需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浮顶罐。
2)如采用固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对于含高溶度VOCs的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罐顶应保持气密状态,不得有破洞、裂缝或开口;储罐计量或取样装置,除测量或取样外,应保持气密状态。
3)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c)采用内浮顶罐或外浮顶罐,罐顶VOCs检测浓度应补超过2000ppm(以甲烷计)。
d)新建、改建、扩建浮顶罐应密封。 内浮顶罐应安装下列之一高效封气设备: 1)液体镶嵌式密封。 2)机械式鞋型密封。 3)双封式密封。
4)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封气设备。 外浮顶罐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应为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型密封或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封气设备。初级密封外壳和二级密封不得有破洞、裂缝或开口。
e)采用密闭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8.2.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检查与维修
a)至少每周目视检查固顶罐、内浮顶罐罐顶是否有破洞、裂缝或开口;浮顶罐排空时目视检查封气设备是否有破洞、裂缝或开口。若发现破洞、裂缝或开口,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修复。
b)至少每季度检测内浮顶罐上方二次密封的内外部VOCs浓度,VOCs检测浓度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应自发现之日起90日内修复。
8.2.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
对于实际蒸气压大于2800Pa的有机液体,其装载设施应配备蒸气收集系统,并密闭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9、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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