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青少年犯罪与法制教育
中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在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中,青年一般指已满十八岁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人,少年指已满十四十八周岁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统称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可以表达为:已满十四岁至二十五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我国尚未制定青少年法,青少年犯罪所指的内容,不如某些国家如日本等将不良行为包含在内那样的广泛。但是,对不满十六岁而不处罚的行为,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法加以管理、教育,并已纳入法学、社会学的研究。
一、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59年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变化,可以提供一些观察问题的基本观点。
由于受统计方法的条件,还不可能有逐年的精确数字。一些学者根据某一个地方或几个地方的情况,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阶段和高峰期提出看法。根据这些分析,我国青少年犯罪大致可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新旧交替的时候,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犯罪活动没有完全停止。有些敌对分子甚至有意教唆青少年犯罪。新中国成立前夕上海每日发生的抢劫案达一百三四十起。天津市有抢匪800多人。惯窃1200多人。1950年,全国发生各种刑事案件50余万起,发案率为
0.093%。青年犯罪的情况,上海市1953年有1216人犯偷盗罪,1954年上半年就上升为986名。北京市1954年4-6月逮捕612名犯罪分子,青年占62%。有的学者将这种情况作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小高峰。经过与青年团体的共同努力,整个社会秩序与青少年犯罪很快明显下降。1955年社会治安根本好转。
(二)1955年到1965年的十年间
从整个社会治安来看,这十年是最好的时期。1955年全国刑事案件有23万起,1956年只有18万起。其中青少年的犯罪比例仅占20%左右,不引人注意。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困难时期的1961年,刑事案达41万件。以后又逐年下降,1965年与1955年基本相同,但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有所上升。据北京、天津、上海等六大城市统计的刑事案件中,1965年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已占38%,曾引起过注意,有的学者因此称为第二个高峰。因为在经济不困难的地方没有上升,有人认为缺乏普遍性而不同意此说法。
(三)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时期
这个时期是国民经济、社会风气、文化教育、道德与法制都受到严重破坏的时期,青少年的成长也受到严重影响。这一时期的统计更不精确。上海市这十年间平均每年刑事案件递增1000起。60-70%是青少年犯罪。其他地方的调查也证明,从70年代中期起,青少年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因此一致认为这是前所未有的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
(四)1977年到现在
十年的结束不等于其影响立即消除。1977-1979年的统计,全国每年发生刑事案件约57万起,发案率为0.065%。到1981年、1982年全国刑事案在80万起左右。青少年所占比例一直在70%。1983年开始下降,全年61万起,1984年51万起,1985年54万起。大幅度上
升的局面得到了控制。
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不断升高,呈现出令人担忧的急剧增长趋势。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虽有下降,但形势仍很严峻。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伴生现象,我国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了刑事犯罪的主体。在城市,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70%-80%;在农村,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60%以上。总的看来,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仍处在高峰期,态势严峻。
2007年1月1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全国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世界性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公害”。自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世界青少年犯罪出现了持续增长的趋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青少年犯罪增长尤为突出。其中,美国的青少年犯罪率为5.3%,联邦德国为4.8%,英国为4.4%,日本为1.1%。
从总的发展看,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比较,我国社会刑事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还是比较低的。但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仍然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与毒品问题、环境问题相并列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备受社会关注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事情。
二、 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结伙犯罪比较突出
这些犯罪团伙,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他们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打架、侮辱妇女,进行犯罪活动。这些团伙不同于通常所说的犯罪集团,而是居住在附近,一哄而起。其成员也多是初犯。值得注意的是其发展,由于模仿旧社会的行帮,已出现了一些有组织的少年犯罪团伙。经过几年来的依法惩办,结伙犯罪已达达减少。当然也会有新的出现。
(二)呈现低龄化的趋势
我国少年性成熟已经提前,违法犯罪的年龄也比20世纪50、60年代提前了二至三岁。一般情况是,从十岁十二岁开始有劣迹,十三到十五岁是违法活动的高峰年龄期,十五到十八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过了这个年龄期就有所平缓。据北京、天津等二十二个大中城市1981年统计,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人数中,十六至十八岁的占21.6%,未满十六岁的占11.6%,比1980年增加26.4%。
(三)犯罪的动机多是出于“吃喝玩乐”或“哥们义气”
往往出于好奇、好玩、趁热闹,动机比较单纯。其中大部分人的生活并不困难,不属于为获取基本生活需要而去犯罪,而是出于享受欲望过分膨胀,又不顾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约束,因而去偷、去抢、去从事其他犯罪活动。针对青少年犯罪动机方面所反映的这个特点,加强青少年的理想与道德品质教育、法制教育很有必要。
(四)犯罪行为表现出突发性、偶发性,而较少预谋性
他们往往由于一时冲动、一件小事而导致犯罪,使人感到“不可思议”。从发展过程看,有一个由不良习惯到发生劣迹、到一般违法、直至犯罪的演变过程。认识与掌握这个过程,对早期
预防、个体预防有重要价值。
(五)犯罪的类型绝大多数是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
盗窃罪占70-80%。强奸、流氓、抢劫、杀人、伤害等各类案件所占比重很少。也出现了个别劫持飞机以及走私、传播淫秽物品等新型犯罪,引起了部门和研究者的注意。
从犯罪主体来看:
第一, 犯罪年龄呈阶段性和低龄化分布
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化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并且以每四年下降两岁的趋势提前。据调查统计,我国青少年的初次违法的高发年龄段为12-17岁,重新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16-22岁。
一些未成年人从11、12岁时就开始染有劣迹,不满14岁的少年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出现了迅猛增长的势头,严重刑事案件明显增加。2000年以来,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1%,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始终居高不下。
第二, 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
第三, 身份比较集中
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程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闲散青少年是指无固定工作,游手好闲,处于社会边缘的青少年。团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未成年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从犯罪行为来看:
第一、 团伙性明显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的犯罪团伙不到1万个,到1995年已经超过20多万个。近年来青少年的犯罪案中,约70%属于团伙犯罪。在查获的团伙犯罪案件中,青少年成员占到70%;在查获的犯罪团伙中,50%-70%源于青少年犯罪团伙。
第二、 犯罪行为的满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突出
青少年的犯罪方式多是从大众传媒中模仿学习而来,诸如绑架、奸淫、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青少年的犯罪手段也不再停留于某种固定模式而是处于经常变化之中。
第三、 智能化、成人化趋向
在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中,电脑、毒气、麻醉品、医药技术、窃听技术被广泛应用。表现为作案手段成熟、预谋性强,善于利用先进工具和掩饰痕迹,并且,由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增多。
从犯罪类型来看:
种类日趋多样化,暴力犯罪突出,贪利性犯罪已成为主要类型。
过去,青少年越轨行为多以盗窃为主,越轨行为单一,而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已呈多元形式迅速渗透发展。凶杀、抢劫、绑架、强奸、伤害、爆炸等暴力行为大幅度增加,贪利性犯罪在全部犯罪案件中居于首位。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底的120个,增幅达22.5%。据统计,在查获的青少年刑事案件中,暴力犯罪和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增多,伤害罪占20%,强奸罪占2.3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占2.2%。2005年上半年抓获的作案人员中44.7%是14-25岁的青少年,75.8%的抢劫案件和73.1%的抢夺案件是14-25岁的青少年所为。2006年黑龙江省判处未成年人犯罪者2198名。其中,侵财案件居多,占70%左右。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案件中的抢劫案一直增长较快,其中未成年人案件中,抢劫案是增加最快的犯罪类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今后此类犯罪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
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讨,是研究中的热点又是难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中得出直接的原因。这种机械的因果关系不能满足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进行宏观分析又显得笼统。我国已有数种青少年犯罪学的著作已经和即将出版,其中有一种理论,认为犯罪原因同时植根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社会包括纵向结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相关因素)、横向结构(家庭、学校、社区与青少年亚文化群)。个体包括生理、心理与人生观结构、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相互作用再加作用场即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有的认为应该将原因、根源、条件以及相关因素区别开来进行研究。这些理论研究都很有参考的价值。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家庭教养方式因素、学校教育导向因素,从主观方面来看,一些未成年人自身道德的扭曲和对法律认识的误区是其堕落的重要因素。
(一)自身原因
青春期危机理论认为,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所致。
生理成熟提前、社会成熟后移,使青春期延长的现象在我国也存在,我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不断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也由于发展中的困难存在不少问题,在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问题又内化为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问题,成为青少年走上犯罪的主观因素。
(二)环境原因
恩格斯说:“人的性格是先天组织和人的自己一生中,特别是在发育时期所处的环境这两方面的产物。”犯罪心理学家杜立奥认为,人的社会性缺陷,是人产生犯罪心理的根源。
如果周围环境不良,并且个性的消极特征已形成,那就为未成年人违法提供了有利的土壤。
1、家庭生活环境不良
残缺型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障碍。据对一项200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抽样调查发现,违法犯罪青少年约有1/4来自残缺型家庭(父母离异、丧偶、单亲、再婚、犯罪),70%以上有离家出走的经历,95%以上有逃学经历,半数以上的人在少年时就染有各种劣迹。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发现,有26.6%的青少年犯来自破碎家庭。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许多孩子因此产生情绪障碍,悲观失望,痛恨父母,嫉妒他人,不满现实,易引发犯罪。
父母有不良恶习家庭对青少年产生影响。
2、社会生存环境不良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会使所有正面的教育功亏一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5+2=0现象(五天学校教育后,学生在社会上受两天不良影响,学校正面教育就等于零)。
资源分配不和谐。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产业结构与社会财富分配不断变化,差距逐渐扩大,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重大影响。我国有关方面的研究针对犯罪者的职业进行分析,发现案犯以无固定职业者为最多。
据2001年全国范围的青少年犯罪调查,16岁以上青少年犯罪中,有53%是下岗失业者或临时工。大量农村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地流动,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他们往往很难在城市立足,城市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加入城市生活,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从今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青少年侵财型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犯并非全是被生活逼得走投无路才以非法手段获取资源,贫穷不再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经济上的不平等容易导致财产犯罪。
财富增长一定要与社会分配的公平相协调,这是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和谐的起码条件。
群体示范性效果。获得犯罪行为的外部条件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亚文化群的影响,大众传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犯罪行为由于得到外部强化得到外部强化而得以保持,由于模仿、不不利处境的逼迫、诱因的作用、命令与强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发。
广西的一项调查显示,青少年由于被吸毒时的毒品由朋友提供的占81.9%。未成年犯居住在
机关、学校居民区的比例明显低于普通未成年人,从我国的社会现实看,城乡结合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难点地区,而机关、学校居住区的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社区的人文环境较好,较少滋生犯罪行为。
城市化进程中的可乘之机。随着人口流动和信息流量的增多,城市化进程在加快,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有人吧犯罪现象视作‘现代化的副产品’。
社会歧视产生恶果。青少年同样渴望人格上的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对于有过错的青少年,周围人群予以的歧视对青少年的改正和健康成长很不利。
(三)教育原因
1、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中国有家庭教育的传统。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第一个老师。青少年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到同伙和朋友中去寻找安慰、同情和帮助,这时候‘亚文化群’就对他们构成了特别的吸引力。在这种环境中的青少年很容易被拉拢、引诱、腐蚀,误入犯罪团伙。反之,若青少年能从家庭中得到充分的关心和正确的引导,犯罪倾向则会大大降低。例如美国一项‘从母亲的有效监督看青少年犯罪’的调查报告显示,那些认为他们的父母不知道他们在什么地方的青少年,更有可能进行犯罪行为;青少年越习惯于征求父母对其行为的意见,他就越会把父母当作自己的社会、心理场的组成部分,并越有可能在考虑违法行为时重视父母的意见而尽量避免犯罪。
亲职教育弱化的家庭。一些父母为了生计,长年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导致孩子失教。
家中子女自理生活、无人教管,学校〔教师〕---家庭〔父母〕--学生〔子女〕之间的交流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施加影响的机会和效果增强;有的父母对孩子采取拒绝教育的态度,他们相信“树大自然直”,与子女之间缺少感情交流,致使家庭气氛冷淡;有的父母“重智轻德”,忽视对子女素质、能力、社会责任心的培养,致其道德认识模糊,缺乏社会责任感;一些父母素质偏低,亲子沟通不足。有的父母文化水平低下,见识面狭窄,又不主动学习,而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思想“新潮”,与长辈的沟通存在着许多障碍,导致孩子在他律期就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引导。
对孩子放纵的家庭。父母只知道使自己的孩子衣锦食美,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把父母角色定为在以孩子为中心的位置上,忽视了作为教育者的职责,替代孩子做了许多本应孩子自身承担的角色职责,使孩子产生依赖心理,缺乏判断做事的能力。忽视给孩子以良好的精神食粮,以致孩子从小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好逸恶劳、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坏毛病。一旦孩子认为父母不能满足他们的无力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就不择手段,损人利己地干坏事。
对孩子过于严厉的家庭。父母角色过于权威化,反而削弱了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权威。把自身的意愿强加于孩子,对孩子期望过高过严,结果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有的父母发现孩子犯了错误或有劣迹,不是说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不分青红皂白对孩子打骂、不让吃饭、罚跪、捆吊、拷打、关禁闭,甚至赶出家门,造成孩子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性格逐渐显示出粗暴和攻击性,有的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2、学校教育存在问题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摇篮,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与学校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还有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存在着严重问
题,在办学方向、治学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现行教育存在道德和法制教育滞后问题。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但是,近年来,我国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的倾向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很多教师“只管教书,不管育人”,道德和法制教育明显欠缺,致使一些学生的思想处于迷茫之中,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自身又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一些中小学中,重点学校办分校、非重点学校搞重点班,忽视对“双差生”的教育和辅导,盲目追求升学率。结果使这些学生产生了“自卑”心理,由厌学下坠为弃学,长期流散到社会,形成危险的“流失群”。
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缺乏对后进生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不能及时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加以鼓励、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落后生”漠视、歧视,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对这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造成这部分学生在学校里受孤立,精神压力大,心理失衡,致使其一步步走向极端。资料表明,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犯罪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总之,我国存在刑事犯罪现象,存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有其深刻的历史、社会和国际原因。我国还存在着诱发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而且不是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青少年犯罪问题有的学者预测,还将长期存在,我国党和已高度重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与治理。
四、青少年犯罪的控制
(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结合的原则
我们注意到一些国家在发展中由于不能很好地使经济发展与社会相协调,增加了社会问题,
导致青少年犯罪。因此我国十分强调两个文明一起抓,注意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中包括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理想、道德、纪律教育,在思想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反对封建主义,也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等等。而对于青少年犯罪原因与对策的研究,可以成为重要的信息反馈,以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节,促进与青少年有关的各项政治的完善,达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的,从而使看来是消极的社会现象通过社会科学的综合治理而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
(二)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变化,不是单一的因素,也不是机械的因果关系,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的学者称之为“综合症”。因此,我们一贯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综合治理,是在中国党和的同意领导下,实行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既依法惩罚犯罪,又动员社会的力量,采取政治的、思想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积极的以及伦理道德等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而上述诸多措施,要在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统率下,为了健康培养青少年一代的共同目标而经常进行协调一致,克服矛盾而达到共同合作,不断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以有效的保证青少年社会化的顺利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
(三)教育保护原则。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净化有害环境,改善社会风气,改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关心青少年的升学、就业、恋爱、婚姻等实际问题,多作思想疏导工作,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为此,我国已着手进行青少年保的起草准备工作。全国的起草正在准备。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也在地方一级进行起草青少年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审理中,预算不久即可制定。
另外,我国要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点,使他们知法、守法,增强法律观念。
(四教育挽救的原则。青少年的可塑性很强,好的青少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坏,而违法犯罪
青少年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编号。所以,对犯罪的青少年,应着重进行教育挽救工作,对他们进行系统的理想教育、法纪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知识教育,使他们改过自新,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材。为此,我们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帮教组织的作用。在他们回归社会以后,和社会各方面继续对他们进行帮助教育,关心他们的实际问题,帮助解决困难,以减少重新犯罪。
(五加强科学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实践。从1979年以来,我国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研究部门、高等院校、部门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注意运用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特点、变化规律、综合治理战略等进行了较系统地调查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科学成果,关于青少年犯罪的专门著作相继出版。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国家间的学术交流。
四、 治理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则
这里只能介绍一些主要的原则:
第四节 青少年犯罪的控制
一.铲除青少年犯罪发生的土壤
(一)弱化亚文化群对落后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青少年犯罪问题具有深厚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原因,并和“亚文化群”的存在密切相关。通过在一定时期内犯罪青少年对时间的自由支配来隔绝其与原亚文化群的接触。如英国青少年犯罪法规定,法官可签发社会服务令使违法者必须参加对社区有益的活动,通常每周6-8消失,包括园林装修和简单的房屋修缮工作。美国、加拿大也有类似规定,还有一些国家规定接受此劳动服务的对象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一般认为,这种处罚最大优点是使青少年充分认识到自
己行为为社会带来的危害和为受害者带来的痛苦,有助于青少年公德心和社会意识的重新塑造,并因其带有“用自己劳动弥补过失的意味而优于事实上大部分由家长代付的罚款处罚。
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加强自信心教育,这对犯罪青少年的角色重塑和心理定为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使不良青少年摆脱对亚文化群的依赖而真正获得新生。
(二)营造文明向上的成长环境
从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来看,社会本应是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水平的一个载体,对培养思想道德修养起到一个促进作用,然而许多社会的不良文化场所却处处侵蚀着青少年的思想。如录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惜以色情、暴力等有害内容招徕顾客,如果青少年长期在这种文化环境中活动,很容易接受不良因素刺激,一不小心就会违法犯罪。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教育、引导青少年自觉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切实加强技术手段,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尽可能地将安全上网的技术手段教给孩子和家长,让网络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共筑安全上网的平台。
(三)为低层次青少年提供向上发展的机会
青少年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的青少年对通过正当途径满足个人需要产生了怀疑和失望。多给低文化青年一些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并效仿西方一些企业的做法,经常从基层工人中提拔人才,进行培训,逐步提升,这不仅对激励员工工作热情有帮助,更对那些因通往社会上层的机会被剥夺,不能合法地达到自己的意愿和目的,从而使用非法手段以致陷入犯罪的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深远意义。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帮助解决就业困难问题。就业的困难造成
许多青少年处于无业游民的状态。因此,必须把就业培训调整到与产业发展态势相适应,促进劳动力供需的平衡。
二、加强青少年素质教育
〔一〕进行法律教育
要预防青少年犯罪,仅对他们进行德育教育是不够的,还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是要加强刑法知识教育,将法制教育融入对青少年的素质教育之中。应注意两个年龄阶段的教育,使青少年知法、守法、,形成法制观念,养成良好的习惯。首先应抓好3-6岁的幼儿教育,这时的启蒙和底色作用非常重要,常言道∶3岁养成的习惯,到80岁也不会改,预防应从娃娃抓起。其次应抓好13-16岁的少年教育,这一阶段是人生第二个心理转折期—“迈向社会阶段”,是青少年成长的最佳年龄,又是国际公认的“危险年龄”。
〔二〕培育青少年的精神世界
当前中国社会价值观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价值观的庸俗化,社会和经济的转型使以部分人的价值观转为唯利是图、明哲保身,个人主义代替了集体主义。青少年正日益成为这种社会价值观的牺牲品,制约了青少年的正常社会化。教育工作者要引导和培养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他们遇事能够做出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社会要简历有效自我约束的道德机制,保障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免受不良社会环境侵害,发挥良性自我纠正、自我监督、自我制约的作用。
(三)心理教育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困扰全社会的问题,但就其成因来看,既有社会因素,也有个人的心理因
素,而犯罪的社会因素又是通过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犯罪行为与心理疾病、心理障碍、人格障碍、情绪障碍具有重叠交叉关系。因此,加强对青少年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以及时消除情绪障碍、行为障碍,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手段。
〔四〕提高文化知识
问题青少年大体上就是学校中的“双差生”,其中的一差就是文化知识差,学习成绩差。也正由于他们文化知识低,在平时日常生活和对周围事物的接触中,认知水平较低,分析解决问题缺乏细致沉稳的思考,尤其是道德法律知识很淡薄、幼稚,甚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认识上有局限性,又很固执。据一项全国未成年的刑事作案人员数据统计中可看出,青少年犯罪的文化水平普遍很低。未成年农民平均每年占到37%以上,未成年学生平均每年占到30%以上,社会闲散人员平均每年占到21.4%,在查获的学生作案人员中,小学生占全部未成年刑事作案成员的7%,初中生占20%,高中生占27%,大学生占0.07%。初中生所占比例较高,尤其是初中一年级和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违法犯罪率较高。因此,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素质成为其顺利走向社会的关键。
三、加强联合教育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是现代社会培养青少年的重要手段。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蔡元培说过:“习惯固能能成性,朋友亦能染人,然较之家庭,则其感化之力远不及也。”第一,普及家长教育。构建一个完善的家长教育体系,对于防御青少年犯罪至关重要。第二,转变家长教育观念。家长要以民主、平等、宽容的教育作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这对于中国的家长来说是要格外注意的问题。和孩子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努力缩小代沟,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第三,改善家庭教育方法。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是传播和
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要讲究一定的方法,精心构筑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屏障,使之成为孩子人生的第一课堂。
创造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的保障体系,共同创建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正确导向、文化导向、品德导向和社会行为规范,利用现有的社会条件、场合,开展为解决青少年社会问题的各种服务和心理咨询活动,减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从宏观到微观给青少年以生活指导,进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网络系统。因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协调教育,齐抓共管,为青少年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健康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青少年犯罪
一、 青少年犯罪总的情况
我国今年来的青少年犯罪率不断升高,呈现出令人担忧的急剧增长趋势。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虽有下降,但形势仍很严峻。2007年1月1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全国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第二节 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因素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家庭教养方式因素、学校教育导向因素,从主观方面来看,一些未成年人自身道德的扭曲和对法律认识的误区是其堕落的重
要因素。
一.自身原因
青春期危机理论认为,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所致。
二、环境原因
恩格斯说:“人的性格是先天组织和人的自己一生中,特别是在发育时期所处的环境这两方面的产物。”犯罪心理学家杜立奥认为,人的社会性缺陷,是人产生犯罪心理的根源。
如果周围环境不良,并且个性的消极特征已形成,那就为未成年人违法提供了有利的土壤。
(一)家庭生活环境不良
残缺型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障碍。据对一项200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抽样调查发现,违法犯罪青少年约有1/4来自残缺型家庭(父母离异、丧偶、单亲、再婚、犯罪),70%以上有离家出走的经历,95%以上有逃学经历,半数以上的人在少年时就染有各种劣迹。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发现,有26.6%的青少年犯来自破碎家庭。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许多孩子因此产生情绪障碍,悲观失望,痛恨父母,嫉妒他人,不满现实,易引发犯罪。
父母有不良恶习家庭对青少年产生影响。
(二)会生存环境不良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会使所有正面的教育功亏一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5+2=0现象(五天学校教育后,学生在社会上受两天不良影响,学校正面教育就等于零)。
资源分配不和谐。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产业结构与社会财富分配不断变化,差距逐渐扩大,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重大影响。我国有关方面的研究针对犯罪者的职业进行分析,发现案犯以无固定职业者为最多。
据2001年全国范围的青少年犯罪调查,16岁以上青少年犯罪中,有53%是下岗失业者或临时工。大量农村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地流动,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他们往往很难在城市立足,城市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加入城市生活,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从今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青少年侵财型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犯并非全是被生活逼得走投无路才以非法手段获取资源,贫穷不再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经济上的不平等容易导致财产犯罪。
财富增长一定要与社会分配的公平相协调,这是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和谐的起码条件。
群众示范性效果。获得犯罪行为的外部条件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亚文化群的影响,大众传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犯罪行为由于得到外部强化得到外部强化而得以保持,由于模仿、不不利处境的逼迫、诱因的作用、命令与强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发。
广西的一项调查显示,青少年由于被吸毒时的毒品由朋友提供的占81.9%。未成年犯居住在机关、学校居民区的比例明显低于普通未成年人,从我国的社会现实看,城乡结合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难点地区,而机关、学校居住区的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社区的人文环境较好,较少滋
生犯罪行为。
城市化进程中的可乘之机。随着人口流动和信息流量的增多,城市化进程在加快,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有人吧犯罪现象视作‘现代化的副产品’。
社会歧视产生恶果。青少年同样渴望人格上的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对于有过错的青少年,周围人群予以的歧视对青少年的改正和健康成长很不利。
三、教育原因
〔一〕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青少年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到同伙和朋友中去寻找安慰、同情和帮助,这时候‘亚文化群’就对他们构成了特别的吸引力。在这种环境中的青少年很容易被拉拢、引诱、腐蚀,误入犯罪团伙。反之,若青少年能从家庭中得到充分的关心和正确的引导,犯罪倾向则会大大降低。例如美国一项‘从母亲的有效监督看青少年犯罪’的调查报告显示,那些认为他们的父母不知道他们在什么地方的青少年,更有可能进行犯罪行为;青少年越习惯于征求父母对其行为的意见,他就越会把父母当作自己的社会、心理场的组成部分,并越有可能在考虑违法行为时重视父母的意见而尽量避免犯罪。
亲职教育弱化的家庭;一些父母为了生计,长年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导致孩子失教。家中子女自理生活、无人教管,学校〔教师〕---家庭〔父母〕--学生〔子女〕之间的交流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施加影响的机会和效果增强;有的父母对孩子采取拒绝教育的态度,他们相信“树大自然直”,与子女之间缺少感情交流,致使家庭气氛冷淡;有的父母“重智轻德”,忽
视对子女素质、能力、社会责任心的培养,致其道德认识模糊,缺乏社会责任感;一些父母素质偏低,亲子沟通不足。有的父母文化水平低下,见识面狭窄,又不主动学习,而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思想“新潮”,与长辈的沟通存在着许多障碍,导致孩子在他律期就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引导。
对孩子放纵的家庭:父母只知道使自己的孩子衣锦食美,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把父母角色定为在以孩子为中心的位置上,忽视了作为教育者的职责,替代孩子做了许多本应孩子自身承担的角色职责,使孩子产生依赖心理,缺乏判断做事的能力。忽视给孩子以良好的精神食粮,以致孩子从小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好逸恶劳、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坏毛病。一旦孩子认为父母不能满足他们的无力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就不择手段,损人利己地干坏事。
对孩子过于严厉的家庭:父母角色过于权威化,反而削弱了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权威。把自身的意愿强加于孩子,对孩子期望过高过严,结果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有的父母发现孩子犯了错误或有劣迹,不是说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不分青红皂白对孩子打骂、不让吃饭、罚跪、捆吊、拷打、关禁闭,甚至赶出家门,造成孩子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性格逐渐显示出粗暴和攻击性,有的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二〕学校教育存在问题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摇篮,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与学校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还有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办学方向、治学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现行教育存在道德和法制教育滞后问题。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但是,近年来,我国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的倾向
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很多教师“只管教书,不管育人”,道德和法制教育明显欠缺,致使一些学生的思想处于迷茫之中,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自身又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一些中小学中,重点学校办分校、非重点学校搞重点班,忽视对“双差生”的教育和辅导,盲目追求升学率。结果使这些学生产生了“自卑”心理,由厌学下坠为弃学,长期流散到社会,形成危险的“流失群”。
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缺乏对后进生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不能及时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加以鼓励、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落后生”漠视、歧视,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对这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造成这部分学生在学校里受孤立,精神压力大,心理失衡,致使其一步步走向极端。资料表明,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犯罪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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