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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国有出让土地被征用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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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国有出让土地被征用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被征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城市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2、批准程序: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的批准,包括行政许可和公告等程序;

3、补偿标准:土地被征用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安置规划:征收土地时,应当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安置规划,确保受影响的人员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5、程序合法:征收土地的程序必须合法,包括听证、征收决定书、公告等程序,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土地被征用是一项重大的行政措施,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依法合规进行,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和受影响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公共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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