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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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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 一审 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 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 诉讼 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 公诉 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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