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七教育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开庭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开庭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开庭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人民在审判过程当中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提出延期审理。

补充侦查,是指机关或者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审查起诉,重新打回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不会主动退回到机关重新侦查,如果证据不足,会做出无罪判决。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具体如下

1、如果是由机关侦查终结,人民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协助。

2、如果是人民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机关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并建议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机关立即释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