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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管辖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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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管辖范围有哪些

1、基层管辖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的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才审查,逾期提出的,便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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