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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60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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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如下: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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