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
1、居民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在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的税额;
3、是属于向税务机关办理申办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综上所述,一般按纳税人本季度的课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与全年决算的课税依据往往很难完全一致,所以在年度终了后,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财务决算进行汇总计算,清缴税款,对已预交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