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规定“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一、被批捕后的流程有什么?
批捕后,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2、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4、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其实,有些刑事案件都已经进入到了审判阶段了,可能人民都会直接变更罪名的,也就是说,批捕之前的罪名和批捕之后的罪名可以有所变更,但是,罪名频繁变更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当然比较少见,机关会根据犯罪行为严谨确定罪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