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结案后是不可以再立案执行的,只能恢复原执行。人民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强制执行中止后需要恢复执行的,需要等到如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执行异议裁定驳回等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是: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