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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是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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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律师代理费应由败诉方承担,理由不正确。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比例或义务的承担者,但不能认定他是本案的败诉方。总之,败诉对象是不确定的或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代理费是不公平的。例如,人身伤害案件中混合过错的一方,离婚案件中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因此,败诉方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第二,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法律关系十分明确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是可以支持的。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诉讼和合同违约诉讼中,代理费的损失被视为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护权利人的完整合法权益,而不是部分权益。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原被告和被告的责任由交警确定,责任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及时向对方赔偿或者支付抢救费用,但是责任方往往会拖延,即使受害者在医院抢救需要治疗的费用也不会支付。同时,这类受害者不懂法律规定,委托律师要求加害人赔偿的费用也应由责任方承担。再比如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被告恶意逃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实现债权或债权人无权向有关机关收集证据,只能委托律师取证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权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完全由债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因此损失应由债务人承担。三是对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也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收费过多、收费不合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是不公平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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