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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7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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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具体内容如下: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经济性;

7、性;

8、国际性。

申请仲裁的程序内容如下: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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