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申诉有期限么
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申请申诉的,是有一定期限的。
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根据最高人民《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上级人民可以交该人民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
其中,第二审人民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审查,第一审人民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审定。对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审定。原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等的申诉权,使司法机关能够统一理解、掌握和执行确有错误的标准,确保合法的申诉能够引起重新审判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的理由作了明确规定。人民受理申诉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法定申诉理由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
申诉权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申诉权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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