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公司法 明确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既包括参与 公司设立 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 国有独资公司 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