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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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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国2004年12月1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令〔2004〕14号)于2009年10月1日废止。

《保险理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法律依据:中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批准。

未经中国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 中国根据《保险法》和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派出机构,在中国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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