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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办学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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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办学校的刑事责任是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决的,对于存在诈骗行为的,可以按照诈骗罪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非法开办学校后从事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认定。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开办学校的行为对社会的教育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后果的,如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开办学校的行为已经涉及到造成了违法犯罪的,是可以对学校的主要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无证有照”公司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因此,不具备招收中小学生或学龄前儿童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对反违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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