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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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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罚。其中,携带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大量爆炸物品,或者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的,情节更为严重。即使携带的爆炸物数量未达到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会受到刑罚,而主动全部交出的则可不被视为犯罪。

法律分析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拓展延伸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的判决依据及相关案例分析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的判决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是指故意携带爆炸物、毒害物、放射性物质、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量刑标准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危险物品的性质和数量等因素而定。根据相关案例分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的判决结果因案件的严重性而有所不同,从罚金到有期徒刑都有可能。通常会考虑是否有威胁公共安全的意图、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因素来确定刑罚。

结语

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的判决结果将根据具体情节和危险物品的性质与数量等因素而定。会综合考虑是否有威胁公共安全的意图、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因此,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携带危险物品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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