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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申请人:龙

  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恭请你院立即依法对被告人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由:

  x年2月8日被告人赖被原平市用不真实的理由“网上追逃”,之后被xx市某派出所人员“抓捕”。x年2月10日被原平市刑事拘留。x年3月19日被原平市在未有足够清晰证据支持之下滥用权力非法逮捕。x年5月19日该案在“未结而结”的情形之中非法移送原平市人民审查起诉。x年5月28日非法移送xx市人民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补。一次有不规范不完整的“手续”;一次程序根本违法,而且迄今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其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的证明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xx市人民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因为,即便错误地认为赖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也应当严格依法保障赖健忠的程序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清晰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案明显属于不能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的案件,xx市人民应当依法释放赖健忠,最低限度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今,此案虽然已经进入一审程序,仍然疑窦丛生,疑云密布,众多该有的证明材料迄今仍然没能及时到案,距离依法正式开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还有遥遥之路,······尤其通过x年元月29日一整天的”庭前会议“和及时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足以证明侦查活动从立案,到整个侦查过程——特别是x年2月10日在原平市内的审讯室内的那次侦查活动,纯属公然违法的、滥用职权、非法制造”证据“的违法犯罪活动,绝对不是依法进行的侦查活动,——那位在审讯室内外穿来穿去、串来串去、数次利用电话等内外联络的”神秘人物“究竟是谁?他究竟跟谁打电话究竟跟谁在数次沟通联络商量”勾结“些什么?第一份”讯问笔录“的签名究竟是谁伪造出来的?其伪造”讯问笔录“的动机和目的又是什么?

  诸多理应到案的案件材料却迄今没有到案,又该如何处理呢?——补充侦查程序早已用足了法定的”两次“顶限,诸多理应到案的案件材料迄今仍然没有到案,又没有法定程序可以”补充侦查“了,案件事实不清,你院作为该案的裁判者又该如何是好呢?

  面临以上所罗列的一个又一个”技术性问题“及其背后的”价值性问题“,该案确实不可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清晰明确地规定的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办结,一个又一个”技术性问题“及其背后的”价值性问题“不可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清晰明确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有鉴于此而仅仅因此,本律师作为赖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正式提出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恭请你院依法核准并立即交予相关机关执行。

  此致

  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

  赖辩护人:龙

  联络电话:

  x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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