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不能扣除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