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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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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知识产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侵犯知识产权,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知识产权质权客体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 商业秘密 ;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三、知识产权质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字号权。

1、著作财产权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可以转让,因而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2、专利权主要为财产性权利,其财产权内容可以转让,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可以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3、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既然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商标专用权可以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4、字号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虽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但其转让应与营业一同为之。

因此,字号权不能单独用于担保,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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