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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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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机关不同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只有才有民事执行权,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行为。

刑事执行的执行机关既可以是,也可以机关或劳动改造机关。具体来说,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视具体情况,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劳动改造机关或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等判决的执行,由执行,必要时也可以会同机关执行。

对行政案件的裁判书的执行,以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即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申请由执行。

2、执行名义不同

民事执行的执行名义包括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以及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刑事执行的执行名义只能是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行政执行的执行名义包括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3、执行对象不同

民事执行的对象只能是物和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执行,更不能以对人身的执行代替对物或行为的执行。

刑事执行的执行对象主要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如其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直至剥夺被执行人的生命等,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物(如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时)。

行政执行的执行对象,既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如行政拘留等)。

4、执行机关的主动性程度不同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是比较被动的,没有债权人的申请,一般不能主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有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并有债权人申请时,执行机关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在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必须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因为不存在犯罪人自动履行刑罚的问题,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只有直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的主动性程度比较高。

在行政执行中,作为执行机关,必须经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也应视相对人是否自动履行义务而定,如果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相对人拒绝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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