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的身份关系诉讼、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的身份关系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诉讼、被监禁的人的诉讼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律分析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告与被告所在地的辖区归属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涉及原告与被告所在地的辖区归属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这意味着,原告在选择起诉地时,应考虑被告所在地的辖区。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也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原告所在地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这种情况下,原告需根据具体案情、法律规定和实际便利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确定,应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所在地的辖区归属问题,以确保案件能够在适当的得到处理和审理。
结语
合理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便利当事人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负责审理案件。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原告也有权选择将案件提交到原告住所地或其他有管辖权的。在选择起诉地时,原告应综合考虑案情、法律规定和实际便利性等因素,确保案件能在适当的得到处理和审理。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