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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不愿与中标方签合同有什么法定理由解除对方中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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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合同,损害供应商权益,责任在采购方。《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应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违反法规可能面临处罚和通报。除非中标人有重大过失或不可抗力,否则应满足合同要求。欢迎关注招标雷达官方公众号,获取行业信息。

法律分析

不管什么原因,采购方在确定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合同,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责任在采购方。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也就是说,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既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事先说明要求,确定中标人后又不正常履行合同,那就需要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并处罚款的法律风险;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被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法律风险。

话又说回来,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已经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二是关于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三是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照正常流程,各项履行合同的要求中标人应该都已经满足,除非中标人出现重大过失或者有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才可以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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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采购中标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采购中标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根据《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中标方在中标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又违反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根据《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解除合同。总之,采购中标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定依据主要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方违约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结语

采购方在确定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合同,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责任在采购方。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并可能导致主管人员受到处分。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中标人除非有重大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否则应履行合同。采购中标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方违约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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