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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规则是哪些样子的?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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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仲裁庭审活动,保证当事人依法平等的行使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庭审准备

1、开庭日期确定后,员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仲裁庭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答辩材料,做好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1)初步了解案情,理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清层次、抓住重点、拟定庭审提纲;

(2)对专门性问题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应当及时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鉴定;

(3)案件事实需要核算帐目的,仲裁庭可以召集有关部门或双方当事人于庭前核算帐目;

(4)熟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需要庭前准备的工作。

3、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和解,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的,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决定准予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4、开庭审理前,员应查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首席仲裁员,并由仲裁庭确定是否应当延期开庭或中止审理。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被申请人(第三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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