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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房东要收回房屋,租户有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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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房东要收回房屋,应当取得租户的同意,或者依法提前通知租户,但有以下例外:一、租户拒绝支付租金;二、租户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影响队伍安全使用;三、出现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租户可以要求房东提前告知离开时间,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如果房东未经租户同意私自收回房屋,租户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房东恢复原状,保护自己的租赁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租赁期内,出租人可以依照约定收回租赁物。但是,因缘由系出租人在包括约定期限内实际使用自己需用物,或者可以依照约定收回,给承租人适当补偿等情况除外。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出租人依照合同约定收回租赁物的,应当依照约定赔偿承租人的损失。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交易习惯和有关规定确定。

以上依据表明,租户有保障,在合同期内,房东要收回房屋必须取得租户的同意或者依法提前通知租户。同时,租户也应当遵守相关约定,保持房屋租赁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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