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债权与债务分离,债权人不能抵销合伙人的债务,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时只能用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出资可返还。
法律分析
【答案】:(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拓展延伸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的权责划分及风险评估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的权责划分及风险评估是合伙企业运营中的重要问题。合伙企业债务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而合伙人债务则是指合伙人个人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在权责划分方面,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而合伙人债务由各自的合伙人个人承担。在风险评估方面,合伙企业债务的风险更为分散,风险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而合伙人债务的风险则由个人承担,可能对个人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在合伙企业经营中,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的权责划分及风险评估是需要认真考虑和规划的重要问题。
结语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的权责划分及风险评估是合伙企业经营中的重要问题。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而合伙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可能对个人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在合伙企业经营中,需认真考虑和规划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的划分,以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合伙人的个人财务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