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七教育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交通法第62条第3项怎么处罚

交通法第62条第3项怎么处罚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交通法62条第3项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在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违章停车的处罚

(一)驾驶人不在场处罚方法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驾驶人在场处罚方法

1、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

2、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会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贴到你的窗户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