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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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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以下四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有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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