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七教育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违约责任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一、对仓单的解释是什么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证明保管物已入库的文件。

仓单是一种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同时,仓单不仅是收到货物的证明,也是提货的依据,仓单不能通过背书流通转让,仓单只能通过办理过户手续转让给第三人。根据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品的,保管人员应当支付仓单。

二、仓储合同在什么时候生效

仓储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