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纪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两者处分由不同的机关或者部门决定。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决定。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决定。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或者上级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