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在管理中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存根联和联填写情况; 2、开具换票证,将开具的调出检查; 3、查阅、复制与相关的凭证和资料。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的情况。 (二)调出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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