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七教育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如果起诉离婚,小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如果起诉离婚,小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具体情况和意见,并根据父母抚养条件的基本相同性原则,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同时,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可予准许。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拓展延伸

在离婚案件中,保护孩子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父母应该尽可能达成协议,确保孩子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将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包括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需求、社交需求等方面,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往往会交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担任,这取决于孩子的最佳利益。此外,父母应该尽可能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照顾。如果需要,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和心理咨询来帮助解决争议和保护孩子的权益。

结语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对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形可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有特殊情形可优先考虑一方的意见。父母应确保达成协议,保护孩子最佳利益,保持良好沟通,寻求专业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