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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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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医疗保险补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监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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