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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驳回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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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从上述六种申请撤销裁决理由看笔者认为涉及程序的有四个,涉及实体的有二个,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在从申请再审理由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十三种申再审理由看笔者认为涉及实体的同样有二个,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以上两种申请理由的对比可以说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申请再审应该没有法律障碍,但中院法官这样说也是有出处的,具体规定为最高人民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根据该复函当事人对人民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不予受理。

由于该复函是针对经济仲裁的回复,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是否适用劳动争议笔者认为关键要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否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一致。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这其中涉及实体的二个理由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涉及实体的二个理由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相同一致。这就是劳动仲裁裁决驳回申请的情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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