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在规定的一年时效内发现新证据,可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规定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的时效和中断、中止的情况。如果新证据对仲裁结果有重大影响,可以在一年时效内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有新证据怎么办?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二、劳动仲裁的规定时效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仲裁时效是当事人请求通过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性权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义重大。
(一)仲裁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具备一定的事由时,已经计算的仲裁时效归零,重新起算。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原因有: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仲裁时效中止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具备一定的事由使当事人申请仲裁存在障碍时,暂停时效的计算,待上述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时效。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有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针对劳动仲裁的时效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如果在仲裁决定给出的一年之内发现又有了新的强有力的证据且对于最终的仲裁结果会产生一定影响的,那么是可以在规定的一年的时效之内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在规定的一年时效内发现新的强有力证据,且对最终仲裁结果有重要影响,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限的。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提供新证据,有助于确保公正公平的裁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