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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如何执行
民法典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如何执行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确认债权的,由债务人自己执行,如果逾期不执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债务追讨所需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以下是你应向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
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果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如何执行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中债务重组的披露包括哪些信息
一、民法典中债务重组的披露包括哪些信息
民法典对债务重组信息的披露包括哪些没有规定,而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债务重组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四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第十五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二、债务重组的流程有哪些
1、债务重组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主体资格、法律条件,各当事方的资信以及是否涉讼、存在或有债务等进行调查;
协助全面清理负债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清查企业所有的债权人、债务性质、债务成因、债务数额、期限、诉讼情况、财产抵押情况、查封保全情况、担保情况等。
债务重组的准备工作是债务重组行动的基础。
2、确定债务重组方案。
分析债务重组存在的法律风险,排除法律障碍,确定有关重组行动的合法性;
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预测,策划债务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程序和实施步骤。
3、实施重组方案。
就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就债务重组提供广泛涉及投资、证券、税务及诉讼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意见;
参加各当事方之间就债务重组进行的谈判,争取为委托人最大限度实现重组目的;
参加有关诉讼或仲裁以及执行程序。
4、后续工作。
协调各方法律关系,完善有关授权、审批、登记、备案、通知等手续,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
以上就是进行的分析,民法典对债务重组信息的披露包括哪些没有规定,而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债务重组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等。
债权有担保如何执行生效
债权有担保执行生效的方式是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如何解决债权确认纠纷
找受理破产案件的中级处理。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应予受理。
破产债权如何确认与抵销
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债权抵消需要符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执行过程中债权允许转让吗,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有效吗
执行过程中债权能转让,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
对此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1、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的特征有哪些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
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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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强制把执行期债务转让
一、能否强制把执行期债务转让
1、不能强制转让执行期的债务,在人民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债务转让时,人民会中止强制执行。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配合完成债务承担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见下: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
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
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
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
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人民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债务转让时,人民会中止强制执行。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