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二、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三、投资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
2、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二、股东是外国人是属于外资企业吗
投资者是外国人,法定代表人是中国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1个股东是外国人1个是中国人,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这使外资企业既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根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