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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道路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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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合同

发包人: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

经过邀请招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羊场村至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进场公路(通村公路) 1.2 工程地点:安顺市普定县鸡场坡乡大坪地村、嘎木村;

1.3 承包范围:施工图包括的路基土石方、挡土墙、护坡、边沟、涵洞、安全设施、路基、路面工程;总长2.8842公里。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1.5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2294872.00 元 单价(综合单价包干) 大 写: 贰佰贰拾玖万肆仟捌佰柒拾贰元整 1.8 质量标准:合格。

1.9 工 期:2010年8月21日~2010年12月21日,其中2010年9月30日要求路基成型。 工程总日历工期123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二.技术标准及图纸 2.1 图纸

2.1发包人提供:两套 2.2 技术标准:

2.2.1 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安顺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2.2 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1 发包人委派的业主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督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3.1.2发包人主要工作:

3.1.2.1 负责场地三通一平;

3.1.2.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3.1.2.3 提供地下管线布臵图、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3.1.2.4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3.1.2.5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 3.1.2.6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3.2.2承包人主要工作:

3.2.2.1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发包方通知 2 天内,承包人进场完成施工准备。

3.2.2.2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3.2.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3.2.2.4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2.2.5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进行质量检查; 3.2.2.6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向发包工提供肆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3.2.2.7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

3.2.2.8负责所施工工程的验收通过。 四、工程价款

4.1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此价格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

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施工技术装备费、利润和税金。此价格乘以完成工程量生成工程总价。

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4.2 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1996颁发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交公路[2005]230号文件”的通知再结合贵州省有关文件进行编

制,下浮15%计取。设计变更中所增加的材料:报价书中有的按报价书,报价书中没有的承包人应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价格,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

4.3 工程报价单详附件,工程量按实结算 4.4 结算审计由承包人付费。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5.1 工程无预付款,在实物工程量达到 50 万元时开始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完成价款的60%;

5.2工程完工经甲方及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单位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及工程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5.3 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0%,其余10 %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加1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六.安全文明施工

6.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7.1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7.2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肆套。竣工资料包括文字资料、竣工图、工程照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 八.违约责任 8.1发包人违约:

8.1.1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8.2承包人违约:

8.2.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1.9条所示工期按时完成节点工期及竣工,2010年9月30日未完成路基成型,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010年12月21日未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2.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8.2.4 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招标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发包人无息支付。 九、争议

9.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10.2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10.3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合同附件 11.1 投标文件 11.2 招标文件 11.3 报价书 十三、合同份数

13.1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公路补充协议

发包人: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补充事项如下:

经过邀请招标程序,承包人编制了施工预算并中标,双方于2010年8月 12 日签定《公路施工合同》,承包人经过施工准备于8月24日进场破土动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合格。工期要求:2010年8月21日~2010年12月21日,其中2010年9月30日要求路基成型。工程总日历工期123天。

承包人进场施工后提出投标时的投标报价偏低,原因是承包人对部分项目施工单价预计不足,希望发包人增加该部分项目施工单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以设计中线为基准,保证路基均在老地基上,避免半挖半填路基出现,减少砌石工程量,缩短工期。若设计线路有路基出现半挖半填时,由承包人提出局部修改方案,重新测量横断面土石方量,经业主工程师同意修改方案且核算工程量后方可施工;

2、工期要求:路基成型由2010年9月30日改为2010年10月15日。工程竣工由2010年12月21日改为2010年12月31日。工程量的增减及设计变更,对上述工期不做调整。

3、工程质量合格,按规范进行施工,不偷工减料,不出现工程质量事故; 4、不出现安全事故;

承包人在按以上要求如期完工的情况下,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后7日内以奖励形式一次性支付贰拾(¥200000) 万元;若承包人不能按上述要求工期完成本工程,除对承包人按双方于2010年8月 12 日签定《公路施工合同》进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对承包人罚款 贰拾(¥200000) 万元。

承包人不得再次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要求提高投标工程单价。如果承包人无力完成本工程,在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退场时,承包人必须三天内无条件退场,不能影响后续承包单位进场施工。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与《公路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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