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
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 在蓉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各区(市)、县质量监督站:
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形势稳定、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发现一些工程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通病,质量投诉仍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不规范,如分部、竣工验收时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缺席或与备案不符;二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仍发现部分项目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做法错误,影响使用安全或功能;三是存在资料不真实等不良行为。以上行为严重危害主体结构的安全、单位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导致业主接房后质量投诉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遏制以上不良趋势,特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
1、施工单位在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后,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自检自评工作,自检自评合格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后安排监督检查,详附表一、附表二。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经理、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核实签署意见。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结构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参加验收人员不齐时,应重新组织安排验收。
3、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职。若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作假或履职不到位,工程实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我站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成建委发〔2006〕186号 )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或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4、该规定所称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包含房屋建筑、地铁车站和盾构、市政桥梁和隧道等。
二、推行“样板房”或“样板段”监督检查
为有效减少质量通病,减少返工损失,我站决定推行“样板房”和“样板段”引路制度。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施工单位在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填充墙、装饰装修施工前,须根据设计(包括二装设计)要求制定填充墙、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明确与不同专业配合的注意事项等;填充墙、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内审后,并报建设、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2、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包括二装设计)要求和标段选择典型的户型进行“样板房”填充墙、装饰装修施工。通过“样板房”施工,落实各分项、分部工程使用的材料、工艺做法。
(二)市政工程
1、市政工程排水管道安装、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回填至路床下80cm)、道路各结构层、井盖安装、河堤、桥梁及隧道主体的首段成品作为“样板段”。
2、“样板段”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工艺工法等。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内审后,并报建设、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3、样板段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加强试验与检测,根据工程实际调整技术参数,修改施工方案,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三)工程在进入大面施工前,实行“样板房”或“样板段”报监督检查制度,各质量监督机构须派员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抽查情况、建议记入监督档案。施工单位须针对各方意见对样板施工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为了减少报监次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房屋建筑工程填充墙和装饰装修施工样板房可分别与钢筋巡查和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一并进行。市政工程“样板段”报监可结合重点监督检查项目一并进行。
(五)对未进行“样板房”或“样板段”报检监督检查的工程,各监督机构应按《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成建委发〔2006〕186号)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处理后,才能安排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三、强化分段发包和总分包管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文)的精神执行分段发包、总分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质量监督机构为了加强对建设发包、施工单位总分包的管理,除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管外,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附件三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填明工程的发包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核实,并将分段招标施工许可证和总分包备案手续复印件收齐归档。
四、本规定自2011年4 月 6 日起执行。 附件:检查申请表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